1、-300m以下存在溜井、斜坡道等工程,-300m巷道未更新,与提供的现状图不相符,不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矿安〔2022〕88 号)第四条第3项要求(开拓工程与采准工程的井项或者井下采区与实际不符); 2、废石场西南侧的边坡已被冲垮,未及时清理。不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二条(八)项边坡出现滑移现象,如出现横向及纵向放射状裂缝等情形,判定为重大隐患; 3、-250中段V8-2脉外巷未安装监测监控装置,不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矿安【2022】88号)第三十一条规定,属重大隐患(企业已自查上报); 4、现场采矿方法与设计采矿方法不相符,不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强制性国家标准中都有基本原则性规定:矿山企业必须严格按照设计进行施工和生产。任何重大变更都需要经过充分的技术论证和设计修改; 5、部分封闭巷道无标识,不符合《矿山安全标志》(GB 14161)第 11.1 规定; 6、部分巷道水沟无盖板或者无水沟或者水沟有杂物,不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试行)》的要求; 7、巷道(-300m斜坡道附近)内存放有泥浆泵配、电柜、铲运机及撬锚台车,不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安全规程》; 8、井下消防设施部分破坏,没有及时更换,《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未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或设备已失效; 9、道路、场地边坡等危险局部地带没有安全防护墩、波形护栏、标识标牌等安全防护措施,建议增加,如安全帽、禁止攀爬、禁止超车(弯道)、限速等标识标牌。以上不满足《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4.7.3和5.7.1.3 的规定; 10、场地中部分到路边未设水沟,且部分现有水沟未进行及时维护和清理,存在长草、淤泥等情况;不符合《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22-87)第3.5.1规定; 11、未提供人工监测技术方案,不符合《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监测监控系统建设规范》(AQ/T2031-2011)第4.2条要求; 12、人工监测方法、成果格式不规范,不符合《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监测监控系统建设规范》(AQ/T2031-2011)第8.3条要求; 13、采空区地表沉降监测点偏于矿山南侧,采空区大部分地区未布设监测点,不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第6.3.1.16条要求; 14、配电室及高压设备未设置“非工作人员禁止入内”、“高压危险”的标识牌。违反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 16423-2020)中6.7.4.4条; 15、控制柜未放在配电室,违反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 16423-2020)中6.7.4.1条; 16、查施工单位福之源矿山工程有限公司生产安全操作规程无信号工、测量工岗位的操作规程,不符合《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第(八)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