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云浮市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2-12-19 09:40:26
YFBG2022024
关于印发《云浮市安全生产轻微违法行为免处罚清单》的通知
云应急〔2022〕53号
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
为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质量,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安全发展,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包容审慎监管的指导意见》、《广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云浮市安全生产轻微违法行为免处罚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浮市安全生产轻微违法行为免处罚清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云浮市应急管理局
2022年11月22日
云浮市安全生产轻微违法行为免处罚清单
云浮市安全生产轻微违法行为免处罚清单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基本编码 | 设定依据 | 适用情形 | 免处罚依据 | 配套监管措施 | 备注 |
1 | 生产经营单位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并保证本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 | 440278081000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第80号修正)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规定。 | 生产经营单位属于初次违法,及时补充制定安全培训计划并按规定保障落实安全培训资金,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加强教育、责令整改并按时复查、加强日常检查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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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生产经营单位安排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和必要的费用的。 | 440278081000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3号令)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第80号修正)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 | 生产经营单位属于初次违法,及时纠正补发培训期间员工工资及必要费用,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加强教育、责令整改并按时复查、加强日常检查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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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生产经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前,未按规定进行事故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 | 440278117000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8号,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修正)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规定。 | 生产经营单位属于初次违法,并于3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加强教育、责令整改并按时复查、加强日常检查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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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1.《清单》中的“及时改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按时限要求完成了违法行为整改,且经执法人员复查验收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标准的要求。 2.《清单》中的“未造成危害后果”是指违法行为没有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后果。 3.《清单》中的“初次违法”是指生产经营单位第一次或者首次违法,在本清单正式实施之日前没有同类或者类似违法行为发生,或者没有被国家、省、市、县应急管理部门对同类或者类似违法行为作出责令限期整改或者作出行政处罚的行为。 4.配套监管措施主要是包含但不限于加强教育、责令整改并按时复查、加强日常检查、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建议、行政约谈、行政指导、包容观察、预警提示、行政告诫、行政回访等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