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执法
免处罚清单》政策解读
一、《云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执法免处罚清单》出台背景
为推进包容审慎监管工作的贯彻实施,制定行政执法免处罚清单,依法规范建立柔性执法制度,结合我中心执法实际,进一步提高我中心行政执法能力,我中心现出台《云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执法免处罚清单》(下称:清单)。
二、清单出台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三、清单的主要内容说明
(一)清单的实施机关、事项名称、基本编码及设定依据等情况与广东政务网中云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行政处罚事项一致;
(二)清单的适用情形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结合行政处罚事项,明确适用情形分为两种:一是单位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前,已按规定办理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二是从单位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前,已按规定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三)免处罚依据有两点,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二是《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中“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等规定而制定了加强教育,及时复查情况,加强日常检查的配套监管措施。
云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2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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