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FBG2022031
云浮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云浮市教育局云浮市残疾人联合会云浮市财政局
云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云浮市竞技体育
奖励办法》的通知
云文广旅体办〔2022〕6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云浮市竞技体育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浮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云浮市教育局
云浮市残疾人联合会
云浮市财政局
云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12月21日
云浮市竞技体育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体育比赛奖励,促进业余体育训练、体教融合高质量发展,激励运动员、教练员等刻苦训练,顽强拼搏,争创佳绩,推动本市竞技体育事业更好更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竞技体育是指奥林匹克运动会(以下简称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以下简称世锦赛)、亚洲运动会(以下简称亚运会)、全国运动会(以下简称全运会)、广东省运动会(以下简称省运会)5类比赛以及残疾人相关赛事。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
(一)本市培养、输送代表中国参加奥运会、世锦赛、亚运会或代表广东省参加全运会获得成绩的运动员及本市输送教练员。
(二)代表本市参加省运会获得成绩的运动员、教练员(含带训教练员和输送教练员)和作出贡献的保障人员(含体校行政管理人员、运动员所在班级的任课老师和管理人员)。
(三)为本市代表团在省运会上增加奖牌和分数的运动员及其输送的教练员。
(四)本市独立组队参赛的学校和社会组织。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奖励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安排用于奖励运动员、教练员、保障人员和单位的专项经费。
第五条本市的体育比赛奖励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透明、专业的原则。
第六条市体育主管部门为奥运会、世锦赛、亚运会、全运会、省运会奖励资金的主管单位;市教育主管部门为独立组队参赛的学校和学校保障人员奖励资金的主管单位;市残疾人联合会为残疾人相关赛事奖励资金的主管单位;分别承担相应奖励资金的审核、报批及经费支出的监督管理责任。本市各训练参赛单位的体育、教育主管部门及残疾人联合会为申报奖励资金的初步审查单位,承担奖励资金申报的初步审查和使用监管责任。本市各训练参赛单位负责奖励资金的申报和分配,按照本办法规定申报、分配奖励资金,承担奖励资金的申报分配责任。
第七条参加奥运会的运动员按以下标准进行奖励:
(一)获得第一至第八名的每名运动员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8万元、6万元、4万元、2万元。
(二)破纪录的运动员再奖励资金5万元,在同一个赛事同一个项目中,多次破纪录的,只按最高的一次给予奖励。
(三)获多项名次的运动员按照运动员获得名次(含破纪录)奖励资金进行累计。
第八条参加世锦赛、亚运会、全运会的运动员按以下标准进行奖励:
(一)参加世锦赛、亚运会获得奥运项目第一至第八名的每名运动员分别奖励6万元、3万元、1.5万元、0.9万元、0.8万元、0.7万元、0.6万元、0.5万元,获得非奥运项目第一至第八名的每名运动员按获得奥运个人项目运动员所获名次奖励资金的50%奖励。
(二)参加全运会获得奥运项目第一至第八名的每名运动员分别奖励5万元、2万元、1万元、0.7万元、0.6万元、0.5万元、0.4万元、0.3万元,获得非奥运项目第一至第八名的每名运动员按获得奥运个人项目运动员所获名次奖励资金的50%奖励。
(三)破纪录的运动员再奖励资金3万元。在同一个赛事同一个项目中,多次破纪录的,只按最高的一次给予奖励。
(四)获多项名次的运动员按照运动员获得名次(含破纪录)奖励资金进行累计。
(五)根据已举办的上一届奥运会举办项目确定奥运与非奥运项目。
第九条参加省运会的运动员按以下标准进行奖励:
(一)获得单项个人第一至第八名的每名运动员分别奖励1.5万元、1万元、0.8万元、0.4万元、0.35万元、0.3万元、0.25万元、0.2万元。
(二)获得单项两人及以上项目第一至第八名的每名运动员按个人项目运动员所获名次奖励资金的50%奖励。
(三)获得球类集体项目(按单项规程规定到赛区报到人数核准)第一至第八名的按单项个人项目对应名次的三倍计算奖励资金。排名第九至十二名的奖励资金按省当年竞赛规程总则和单项规程的计分办法,每分400元(足球项目按照每分500元)给予一次性奖励。球类集体项目各队可根据运动员贡献大小合理分配,高低之比不超过2.5:1。
(四)破纪录的每名运动员再奖励资金0.3万元。在同一个赛事同一个项目中,多次破纪录的,只按最高的一次给予奖励。
(五)为本市代表团参加省运会增加奖牌和分数的单项个人项目运动员,按获得单项个人项目第一至第八名的运动员所获名次奖励资金给予一次性奖励;单项两人及以上项目、球类集体项目的每名运动员按获得单项个人项目第一至第八名的运动员所获名次奖励资金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
(六)按照省运会竞赛规程总则规定,为本市代表团增加分数的广东省优秀运动队的正式运动员,按计入省运会的分数每分400元(足球项目按照每分500元)给予一次性奖励。
(七)获多项名次的运动员按照运动员获得名次(含破纪录)奖励资金进行累计。
第十条输送运动员参加奥运会、世锦赛、亚运会、全运会的本市教练员获得奖励资金按照输送的每名运动员奖励资金的50%奖励,同一教练员获得同一个赛事同一个项目奖励资金总额不得超过该名次奖励资金。获多项名次的运动员其输送教练员可按照运动员获得名次(含破纪录)奖励资金进行累计。
第十一条参加省运会获得第一至第八名运动员的本市教练员(含带训教练员和输送教练员)和保障人员(含体校行政管理人员、运动员所在班级的任课老师和管理人员)的按下列规定进行奖励:
(一)参加省运会获得第一至第八名运动员的带训教练员按下列规定进行奖励:
1.单项个人项目:按所带训运动员获得奖励资金奖励;
2.单项两人及以上项目:按所带训运动员获得单项个人项目名次奖励资金÷实际参赛运动员人数奖励;
3.球类集体项目(教练员团队人数按规程规定的报名人数予以核定):主教练员按运动员获得单项个人项目名次奖励资金的三倍奖励,每名助理教练员按主教练员奖励资金的60%奖励。
(二)输送的教练员按所输送运动员参加省运会获得奖励资金的20%予以奖励,如有多名教练员共同培养,可按带训时间长短、贡献大小合理分配。
(三)保障人员按下列规定进行奖励:
1.运动员所在体校保障人员的奖励。按参赛运动员人数的20%核定奖励人数,按人均0.3万元的标准控制奖励总额,由各训练单位根据保障人员服务时间长短、贡献大小合理分配,个人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0.8万元。
2.运动员所在学校保障人员的奖励。按该校运动员参加省运会所取得成绩奖励给带训主教练员奖励资金的标准(集体项目按带训主教练员奖励资金的标准,单项个人项目、单项两人及以上项目按带训教练员奖励资金的标准)给予奖励,奖励资金的具体分配方案由学校自行制定。
(四)为本市代表团参加省运会增加奖牌和分数的单项个人项目运动员的输送教练员按运动员奖励资金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在其他赛事中已获得奖励的教练员不再重复奖励。
(五)按照省运会竞赛规程总则规定,为本市代表团增加分数的广东省优秀运动队的正式运动员的输送教练员按运动员奖励资金的100%给予一次性奖励。
(六)获多项名次运动员的教练员按照运动员获得名次(含破纪录)奖励资金进行累计。
(七)同一项目同时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教练员、保障人员,以就高原则享受其中最高一份奖励资金。
(八)每一个省运周期本市培养输送到省体校(省级各单项训练基地)、省级专业队(包括输送到外省专业队)集训1年以上运动员给予原带训的教练员奖励0.3万元;输送到省级专业队(包括输送到外省专业队)、国家集训队(含跨项)并转正的运动员给予原带训的教练员奖励0.8万元。
第十三条奖励资金的申报应当在赛事结束后3个月内向业务对口单位申请,学校应当自接纳新增就读运动员之日起3个月内向教育部门申请,逾期未申报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四条申报单位应按本办法规定,以通知、秩序册、成绩册和获奖证书等为依据,按照比赛成绩和相关人员实际情况,如实填报奖励资金申报材料并在本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奖励申报材料包括:
(一)申请书(包括申报奖励资金基本情况,各类人员奖励资金申报明细表等);
(二)本单位内部公示情况说明;
(三)比赛通知、规程、成绩册、秩序册、获奖证书、身份证等材料;
(四)教练员档案资料、输送证明等文件。
第十六条奖励资金由获得比赛成绩的运动员(队)的所在训练参赛单位以书面形式将申报材料报所属体育、教育主管部门或者残疾人联合会初步审查。经初审符合奖励规定的,由初审单位送业务对口的市体育主管部门、市教育主管部门或者市残疾人联合会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由审核单位送市财政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直接核拨给申报单位。
运动员、教练员的奖金不列入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绩效工资(运动员平时训练奖)总量,其他工作人员的奖金需据实单列核定,并用于当次分配。
第十七条奖励资金划拨到申报单位后,属于运动员、教练员及保障人员的奖励资金,由申报单位依法纳税后发放至个人,相关税费由奖励资金申报单位代扣代缴。
第十八条申报单位分配奖励资金时应当遵守国家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各项财经纪律,专款专用,不得骗取、克扣、截留、挤占和挪作他用。奖励资金发放工作结束后,申报单位应将奖励资金发放情况报同级业务对口的体育主管部门、教育主管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
第十九条申报单位应当确保所提交奖励资金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在奖励资金申请、发放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规行为的,经核实确认后,追回相应的奖励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运动员、教练员及保障人员在训练和参赛过程中出现违反赛风赛纪、违反反兴奋剂工作、违背体育道德和违背体育精神等问题的,视情况扣除或追回部分(全部)奖励资金。
第二十一条奖励资金的发放和管理接受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不在奖励之列。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属市级奖励政策,各县(市、区)可根据实际出台属地政策进行奖励。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所涉内容,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2022年5月1日起至本办法实施前期间,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本市竞技体育奖励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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