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云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2022年)》的通知(云市监科字〔2022〕182号)
来源:云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3-01-16 10:58:00
YFBG2022029
云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云浮市
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减免责
清单(2022年)》的通知
云市监科字〔2022〕182号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局机关各科室:
《云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2022年)》(以下简称《清单》)已经云浮市司法局审查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对列入《清单》管理的事项,要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柔性执法方式督促当事人自觉守法,做到宽严相济、法理相融、罚教结合,并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对未列入《清单》的事项,但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裁量条件的,应当依法处理。《清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实施期间,法律、法规、规章调整或者上级机关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云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5日
云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2022年)
一、免处罚清单
序号 | 事项名称 | 基本编码 | 设定依据 | 适用情形 | 免处罚依据 |
1 | 对市场主体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440225045000 |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四十三条 | 立案调查前已申请设立登记并通过审核,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危害后果轻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2 | 对房地产预售、销售广告未载明开发企业名称、代理销售的中介服务机构名称、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行为的行政处罚 | 440226052000 | 《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一条 | 已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危害后果轻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3 | 对酒类广告含有出现饮酒动作的内容的行为的处罚 | 44022599900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三条第(二)项、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 | 广告仅在广告主自有经营场所发布,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危害后果轻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4 | 对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不真实,面积未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含有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的内容的行为的处罚 | 44022600300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 | 广告仅在广告主自有经营场所发布,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危害后果轻微。(本项仅限房地产广告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的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5 | 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4402260070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 | 当事人登记设立不满3个月,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危害后果轻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6 | 对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440225416000 | 《计量法》第九条第二款,《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 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主动送检且检定合格,危害后果轻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7 | 对个体工商户制造、修理国家规定范围以外的计量器具或者不按照规定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440225423000 | 《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第四十九条 | 个体工商户不按照规定场所从事经营活动,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危害后果轻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二、免强制清单
序号 | 事项名称 | 基本编码 | 设定依据 | 适用情形 | 免强制依据 |
1 | 对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进行查封的行政强制 | 440325030002 |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 | 当事人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配合调查取证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条、第十六条第二款 |
2 | 对未经型式批准或样机试验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封存行政强制措施 | 440325012000 | 《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 | 当事人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配合调查取证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条、第十六条第二款 |
3 | 责令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当事人暂停相关营业 | 440325038000 | 《价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 | 当事人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配合调查取证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条、第十六条第二款 |
下载、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