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FBG2022010
关于印发《云浮市工程建设领域工人工资
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云人社发〔2022〕81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金融工作局,市直及上级驻云浮有关单位:
现将《云浮市工程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云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云浮市交通运输局
云浮市水务局
云浮市金融工作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云浮监管分局
2022年12月9日
云浮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我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预防和化解欠薪纠纷,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的通知》(粤人社函〔2021〕276号)和《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建设工程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粤人社规〔2019〕10号)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指工资保证金,是指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单位(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银行设立账户并按照工程施工合同额的一定比例存储,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工资的专项资金。
工资保证金可以用银行机构出具的银行保函、融资担保机构出具的工程担保公司保函或者保险机构出具的工程保证保险替代。在我市经营工程担保公司保函业务的,必须是持有《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融资担保机构。
第三条本市工程建设领域工资保证金的存储比例、存储形式、减免措施以及使用返还等事项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工资保证金具体管理工作,确定保证金存储比例和存储金额,定期收集、统计和分析工资保证金的存储情况。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经办核实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和存储金额,依法履行工资支付监管职责。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建立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市交通运输部门、市水务部门等工程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和金融监管部门会商机制,会商原则上每年不少于两次,具体会商视实际需要确定,加强信息通报和执法协作。
第二章工资保证金存储
第五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本市设有分支机构的银行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申请开立银行保函。
第六条经办工资保证金的银行(以下简称经办银行)依法办理工资保证金账户开户、存储、查询、支取、销户及开立保函等业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设有分支机构;
(二)信用等级良好、服务水平优良,并承诺按照监管要求提供工资保证金业务服务。
符合上述条件的银行名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联合有关部门公布,并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七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自工程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批复)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的工程自签订施工合同之日起20个工作日之内),持营业执照副本、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在经办银行开立工资保证金专门账户存储工资保证金。
经办的工程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颁发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时告知相关单位及时存储工资保证金。
第八条单个工程建设项目的工资保证金按照工程施工合同额(或者年度合同额)的3%存储,存储金额上限为300万元。
施工总承包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多个在建工程的,第二个工程的存储比例下浮至2%,第三个工程的存储比例下浮至1%,第四个工程之后的存储比例下浮至0.5%,工资保证金存储总金额上限为500万元,工资保证金的存储总金额以经办银行出具的存储凭证为准。以保函替代保证金的,工资保证金存储总金额不受500万元上限的限制。
连续2年未发生工资拖欠的,此后新增工程存储比例均为0.5%,不受前款存储比例的限制。连续3年未发生工资拖欠的,此后新增工程可以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
施工合同额低于300万元的工程,且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前一年内承建的工程未发生工资拖欠,经行业主管部门评价信用等级为良好以上的,免除该工程存储工资保证金。
施工总承包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提交银行保函前2年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建工程发生工资拖欠的,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提高为4.5%;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提高为6%,提高比例后的存储金额不受存储金额上限限制。
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内工资保证金不受具体工程项目和存储时间的限制,同等适用于施工总承包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每一个在建工程项目。
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下浮或提高的,由经办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级工程项目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执行,并报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工程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办理流程:
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持该合同到经办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报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和存储金额,填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额度申报表》(附件1)。
(二)经办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核实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和存储金额并通知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到经办银行开立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后,按规定与建设单位、经办银行、经办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工程项目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款协议书》(附件2)。上述每个单位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办结签订手续。
同一施工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原则上只设立一个工资保证金账户,工资保证金账户由开户单位自行管理。
(三)建设单位按规定将款项存入施工总承包单位保证金专用账户后,该项资金视为建设单位已付施工企业工程款人工费用的一部分。经办银行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向工程项目经办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工程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到账证明》(见附件3)。
第十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工资保证金存储总金额已达到500万元上限,到本市其他县(市、区)进行工程项目施工的,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工程项目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工资保证金存储凭证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款协议书》(见附件2)复印件备查。
第十一条经办银行应当依法规范工资保证金账户开户工作,为存储工资保证金提供必要的便利,与开户单位核实账户性质,在业务系统中对工资保证金账户进行特殊标识,并在相关网络查控平台、电子化专线信息传输系统等作出整体限制查封、冻结或者划拨设置,防止被不当查封、冻结或者划拨,保障资金安全。
第十二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可以选择以银行保函替代现金存储工资保证金,保函担保金额不得低于按规定比例计算应当存储的工资保证金数额。
第十三条银行保函应当以工程项目经办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为受益人,保函性质为不可撤销见索即付保函(附件4)。
施工总承包单位所承包工程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清偿或者先行清偿的行政处理决定,到期拒不清偿时,由经办银行依照保函承担担保责任。
第十四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其工程施工期内提供有效的保函,保函有效期至少为1年并不得短于合同期。工程未完工保函到期的,工程项目经办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保函到期前一个月提醒施工总承包单位更换新的保函或者延长保函有效期。
经办银行机构在保函到期前1个月提醒施工总承包单位更换新的保函或者延长保函有效期,并告知工程项目经办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第十五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将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开立银行保函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名单及对应的工程名称向社会公布。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将本工程落实工资保证金制度情况纳入维权信息告示牌内容。
第三章工资保证金使用
第十六条施工总承包单位所承包工程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工程项目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清偿或者先行清偿的行政处理决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到期拒不履行的,工程项目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相关行政处理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作出强制执行的法律文书,联合工程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向经办银行出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通知书》(附件6,以下简称《支付通知书》),书面通知有关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经办银行。经办银行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从工资保证金账户中将相应数额的款项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工程项目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被拖欠工资农民工本人。
施工总承包单位采用银行保函替代工资保证金,发生前款情形的,提供银行保函的经办银行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依照银行保函约定支付农民工工资。
施工总承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需动用工资保证金,如保证金不属项目所在地经办的,由该项目所在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联合工程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发函至经办工资保证金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工程项目行政主管部门。经办工资保证金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工程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协助通知经办银行支付农民工工资。
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资金或银行保函保额不足以发放全部工人工资的,按欠薪金额比例发放。
第十七条工资保证金使用后,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自使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工资保证金补足。超期未补足的,由动用保证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工程项目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采用银行保函替代工资保证金发生前款情形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提供与原保函相同担保范围和担保金额的新保函。施工总承包单位开立新保函后,原保函按规定失效。
施工总承包单位发生使用保证金或者保函情形的,其新承接的工程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提交银行保函,按本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五款执行。
第十八条经办银行应当每季度分别向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工程项目经办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供工资保证金存款对账单。
第十九条工资保证金对应的工程完工,施工总承包单位作出书面承诺该工程不存在未解决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并在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告示牌及工程项目经办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门户网站公示30日后,可以按规定申请返还工资保证金或者银行保函正本(附件7和附件8)。
前款规定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在本市范围内仍有在建工程项目的,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中应当保留相应的工资保证金,保留存储比例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执行。仍有多个在建工程的,按照在建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签署的时间顺序确定存储金额和比例。施工总承包单位申请退回的金额不得超出应当保留的金额。
工程项目经办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自施工总承包单位提交书面申请5个工作日内核实完毕,并在核实完毕3个工作日内向经办银行和施工总承包单位出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返还(销户)确认书》(附件9)。经办银行收到确认书后,工资保证金账户解除监管,相应款项不再属于工资保证金,施工总承包单位可自由支配账户资金或者办理账户销户。
选择使用银行保函替代现金存储工资保证金并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工程项目经办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自施工总承包单位提交书面申请5个工作日内核实完毕,并在核实完毕3个工作日内返还银行保函正本(附件10)。
工程项目经办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核对过程中发现工资保证金对应工程存在未解决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履行清偿(先行清偿)责任并重新公示后,方可再次提交返还工资保证金或者退还银行保函正本的书面申请。
工程项目经办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工资保证金定期(至少每半年一次)清查机制,对经核实工程完工且不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施工总承包单位在一定期限内未提交返还申请的,应当主动启动返还程序。
第四章工资保证金监管
第二十条工资保证金实行专款专用,除用于清偿或者先行清偿施工总承包企业所承包工程拖欠农民工工资外,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工资保证金不得因支付为本工程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
第二十一条市、县两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监管,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建设工程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和本实施细则存储、补足工资保证金(或者提供、更新保函)的,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及时通知其补存保证金或者提交保函(附件11),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执行的,依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市、县两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建立工资保证金管理台账,严格规范财务、审计制度,加强账户监管,确保专款专用。
市、县两级工程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问题,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未按规定执行工资保证金制度的施工单位,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处理)外,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计入其信用记录,依法实施信用惩戒。
对行政部门擅自减免、超限额收缴、违规挪用、无故拖延返还工资保证金的,要严肃追究责任,依法依规对有关责任人员实行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房屋市政、铁路、公路、水路、民航、水利领域之外的其他工程,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采用工程担保公司保函或者工程保证保险方式代替工资保证金的,参照银行保函的相关规定执行。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工程担保公司保函》(附件12)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工程保证保险凭证》(附件13)等文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政策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金融工作局和云浮银保监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实施细则自2022年12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24日。
本实施细则施行前已按原有的工资保证金政策存储的工资保证金或者保函继续有效,其日常管理、动用和返还等按照原有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施行后新开工工程和尚未存储工资保证金的在建工程工资保证金按照本细则规定执行。
附件:1.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额度申报表(式样)
2.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款协议书(式样)
3.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专用账户到账证明(式样)
4.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银行保函(式样)
5.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落实情况登记统计表(式样)
6.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通知书(式样)
7.退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申请表(式样)
8.退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银行保函正本申请表(式样)
9.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返还(销户)确认书(式样)
10.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银行保函正本退还确认书(式样)
11.限期补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通知书(式样)
12.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工程担保公司保函(式样)
13.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险凭证(式样)
附件1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额度申报表(式样)
备注:本申报表一式五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施工企业、银行各存一份。
附件2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款协议书(式样)
甲方(建设单位或者业主):
乙方(施工企业):
丙方(开户银行):
丁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戊方(工程项目行政主管部门):
为规范工程建设领域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工人工资问题,根据《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人社部发〔2021〕65号)、《广东省建设工程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粤人社规〔2019〕10号)和《云浮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甲、乙、丙和丁方就甲方位于的工程项目的工资保证金的存储、管理、提取、退款、销户等事项签订如下协议书,并承诺严格遵守,全面履行责任。
一、甲方承诺:
(一)按照合同总造价的%,即: 佰 拾 万 千
佰拾元角分(小写:元)一次性提取资金存入施工企业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
(二)在乙方动用工资保证金后未予补存时,从应当支付的工程款中先行扣除存入保证金专用账户。
(三)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监管期间出现被司法行政机关等有关单位对该保证金专用账户扣划情况时,应当及时督促乙方足额补存,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乙方承诺:
(一)依法存储保障为本单位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报酬权益的保证金,除发生《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第十九条的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工资保证金。承诺按照《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企规定》及本地区确定的具体缴存比例存储(补足)工资保证金;
(二)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资金专款专用,不擅自支取或者挪用;
(三)不得以缴纳工资保证金的有关凭证设定担保;
(四)发生拖欠工人工资时,未按照丁方规定时限改正的,同意丙方按丁方的通知从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直接划拨相应当资金发放拖欠的工人工资;
(五)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资金全部或者部分用于支付工人工资后,按照规定在10个工作日内将工资保证金按原比例补足;
(六)在未按要求补存足额资金的情况下,同意甲方从应当付工程款中先行扣除并存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
(七)本单位无发生拖欠工资情况,工资保证金达到500万元上限后,之前存储的工资保证金同样适用于本单位的新增工程。
(八)乙方同意丙方按规定提供对账单。
三、丙方承诺:
(一)依法规范工资保证金账户开户工作,为存储工资保证金提供必要的便利,与乙方核实账户性质,在业务系统中对工资保证金账户进行特殊标识,并在相关网络查控平台、电子化专线信息传输系统等作出整体限制查封、冻结或者划拨设置,防止被不当查封、冻结或者划拨,保障资金安全。防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擅自挪用。因过错导致工资保证金流失的,依法承担相应当的法律责任。但对存储(补足)是否足额不承担审查义务;
(二)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资金到位后,立即向乙方出具工资保证金到账证明、入账回单,并在2个工作日内分别给工程所在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出具《工资支付保证金专用账户到账证明》;
(三)办理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资金的提取、退款、销户等手续时,认真审核乙方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电话或者函告丁方进行确认,否则不得办理;
(四)丁方查询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资金存储和支取情况,以及使用工资保证金时,应当予以提供相应当的服务;
(五)在乙方发生拖欠工人工资情况且符合工资保证金使用条件时,根据乙方的授权书及丁方提供的《农民工工资保证全支付通知书》(以下简称《支付通知书》)、《工人工资发放明细表》等材料及时从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中划拨相应当资金用以支付工人工资;
(六)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监管期间出现被司法行政机关等有关单位对该保证金专用账户查封、冻结、扣划情况时,按相关程序处理,同时必须立即书面通知甲、乙、丁、戊四方。
四、丁方承诺:
(一)依法监督检查乙方工资支付行为;
(二)审核乙方报送资料,办理工资保证金管理相关业务,对拒不存储工资保证金违法的违法行为,按《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当乙方发生拖欠工资并符合工资提取条件,及时审核签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通知书》,督促乙方按照核实的工人名单和工资数额,从工资保证金账户中将相应当数额的款项以银行转胀方式支付给工人。
(四)当乙方在本市其他县(市、区)的工程项目发生拖欠工资并符合提取条件,保证金不属项目所在地经办的,在收到该项目所在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联合工程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动用保证金的函件后,及时协助通知经办银行支付农民工工资。
五、戊方承诺:
(一)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二)当乙方在本市其他县(市、区)的工程项目发生拖欠工资并符合提取条件,保证金不属项目所在地经办的,在收到该项目所在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联合工程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动用保证金的函件后,及时协助通知经办银行支付农民工工资。
本协议书一式五份,甲、乙、丙、丁、戊五方各执一份。
甲方法定代表人签章: 乙方法定代表人签章:
甲方(印章) 乙方(印章)
丙方负责人签章: 丁方负责人签章:
丙方(印章) 丁方(印章)
戊方负责人签章:
戊方(印章)
年 月 日
注:样本仅供参考,各地可根据本《实施细则》并结合银行监管和业务管理要求修订使用
附件3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到账证明(式样)
注:样本仅供参考,各地可根据本《实施细则》并结合银行监管和业务管理要求修订使用
附件4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银行保函(式样)
编号:
开立日期:
(局):
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人社部发〔2021〕65号)、《广东省建设工程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粤人社规〔2019〕10号)和《云浮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
企业〈以下简称存储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需依法存储(金额大写:)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应存储企业申请,我行(担保银行名称、地址)兹开立以贵(局)为受益人,金额不超过(金额大写:)的不可撤销见索即付保函,保证存储企业支付所承包工程项目发生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款项。
我行保证在收到贵(局)出具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通知书》及本保函正本原件3个工作日内,在上述担保金额范围内,根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通知书》向贵(局)承担担保责任。
本保函有效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本保函超过有效期、担保义务履行完毕或者开立新保函,本保函即行失效,无论本保函是否退回我行注销。
开户银行(盖章)
地址:
签字时间:
注:样本仅供参考,各地可根据本《实施细则》并结合银行监管和业务管理要求修订使用。
附件5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落实情况登记统计表(式样)
(20 年 月)
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签章):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盖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工程项目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字: 填表人: 联系电话: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签字: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注:此表自本《实施细则》施行之日起统计,由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统计后在每个月结束后10个日内上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附件6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通知书(样本)
注:样本仅供参考,各地可根据本《实施细则》并结合银行监管和业务管理要求修订使用
附件
工人工资发放确认表(式样)
注:样本仅供参考,各地可根据本《实施细则》并结合银行监管和业务管理要求修订使用。
附件7
退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申请表(式样)
注:本申请表一式四份,工程项目行政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单位、开户银行各持一份。
附件8
退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银行保函正本申请表
(式样)
注:本申请表一式四份,工程项目行政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单位、开户银行各持一份
附件9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返还(销户)确认书
(式样)
银行:
经核实确认, 单位位于的
工程项目,已竣工验收,经该单位依法公示并经本部门核查,未在公示期限收到工人的投诉,现确认解除该账户作为工资支付保证金账户的监管。请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 年 月 日
注:样本仅供参考,各地可根据本《实施细则》并结合银行监管和业务管理要求修订使用。
附件10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银行保函正本退还确认书
(式样)
银行:
经核实确认, 单位位于的
工程项目,已竣工验收,经该单位依法公示并经本部门核查,未在公示期限收到工人的投诉,现确认解除该银行保函的监管并退还银行保函正本。请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 年 月 日
注:样本仅供参考,各地可根据本《实施细则》并结合银行监管和业务管理要求修订使用。
附件11
限期补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通知书
(式样)
劳监限存字〔〕号
(施工企业):
你单位位于的工程项目,因拖欠工人工资,已从你单位工资支付保证金专用账户(账号:)中提取万元支付工人工资【或者:已由银行(担保公司、保险公司)垫付工人工资万元。】。根据《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人社部发〔2021〕65号)、《广东省建设工程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粤人社规〔2019〕10号)和《云浮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由于你单位未在10个工作日内等额补存工资保证金,请于10日内,即年月日前补存工资保证金万元;或者依法用同等金额的银行保函、工程担保公司保函或者工程保证保险保函替代,并将相关凭证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局。逾期不办理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相关工程项目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特此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行业工程建设主管
部门(盖章) 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样本仅供参考,各地可根据本《实施细则》并结合银行监管和业务管理要求修订使用。
附件12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工程担保公司保函(式样)
编号:
开立日期:
(局):
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人社部发〔2021〕65号)、《广东省建设工程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粤人社规〔2019〕10号)和《云浮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
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需依法存储(金额大写:)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应企业申请,我公司(担保公司名称、地址)兹开立以贵(局)为受益人,金额不超过(金额大写:)的不可撤销担保函,为企业支付所承包工程项目发生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款项提供担保。
我公司保证在收到贵(局)出具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通知书》及本保函凭证正本原件3个工作日内,在上述担保金额范围内,根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通知书》不争辩、不挑剔、不可撤销地向贵(局)赔偿责任。
本保函凭证有效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本保函凭证超过有效期、履行完毕或者开立新保函凭证,本保函凭证即行失效,无论本保函凭证是否退回我公司注销。
保函公司(盖章)
地址:
签字时间:
附件13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险凭证(式样)
保单号:
开立日期:
(局):
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人社部发〔2021〕65号)、《广东省建设工程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粤人社规〔2019〕10号)和《云浮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
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需依法存储(金额大写:)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应企业申请,我公司(保险公司名称、地址)兹开立以贵(局)为受益人,金额不超过(金额大写:)的不可撤销保险凭证,保证企业支付所承包工程项目发生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款项。
我公司保证在收到贵(局)出具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通知书》及本保险凭证正本原件3个工作日内,在上述保险金额范围内,根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通知书》不争辩、不挑剔、不可撤销地向贵(局)赔偿责任。
本保险凭证有效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本保险凭证超过有效期、履行完毕或者开立新保险凭证,本保险凭证即行失效,无论本保险凭证是否退回我公司注销。
保险公司(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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