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豆视频 办公室关于印发云浮市
“十四五”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
规划的通知
云府办〔2022〕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云浮市“十四五”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生态环境局反映。
麻豆视频 办公室
2022年12月29日
云浮市“十四五”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
目录
土壤、地下水生态环境保护关系米袋子、菜篮子、水缸子和人居环境安全,关系美丽云浮建设。为系统谋划“十四五”时期云浮市土壤与地下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地下水管理条例》《广东省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十四五”规划》《云浮市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制定本规划。
“十三五”期间,市委、市政府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坚决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广东省关于土壤与地下水生态环境保护部署安排,扎实推进土壤与地下水环境管理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1.工作机制基本构建。2016年印发《云浮市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十三五”规划》,提出“十三五”期间构建生态、土壤、地下水监测网络,以土壤污染综合防治为重点实施“土十条”。2017年我市建立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印发《云浮市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各县(市、区)签订了土壤污染目标责任书,明确“十三五”总体目标和工作任务。2019年建立土壤污染防治协调联动机制,明确相关部门责任,规划流程管理,加强建设用地开发利用土壤环境管理,确保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全面落实。
2.土壤污染状况初步摸清。完成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工作,初步查明全市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完成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和工业园区基础信息采集、风险筛查及典型地块布点采样检测,初步掌握重点行业企业用地潜在环境风险情况。
3.农用地安全利用行动有序开展。完成耕地环境质量类别划定,优先保护类耕地保护措施、安全利用类耕地安全措施、严格管控类耕地管控措施全部落实到位,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98.11%,超额完成国家和省的考核要求。开展受污染耕地综合治理与修复试点示范工程,初步探索形成钝化阻隔治理+叶面阻控等技术。建成全市农产品产地监测网络。
4.污染源头得到基本管控。建立全市全口径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清单并上报省。推进实施重金属减排工程,2020年完成重点行业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较2013年下降12%以上的目标任务。动态更新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整治2家涉镉等重金属污染源、3个工业固体废物堆存场所、5个非正规垃圾堆放点。全市化肥、农药使用量分别实现零增长和负增长,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覆盖率、农膜回收率分别达到92%和100%。
5.污染地块风险得到有效管控。全面落实建设用地调查评估制度和污染地块准入管理机制,建立多部门联动监管机制。建立疑似污染地块名录41块,累计完成9个疑似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状况初步调查工作,全市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100%,超额完成国家和省的考核要求。
6.地下水污染状况初步摸查取得一定成效。完成170个加油站共575个地下油罐防渗改造。建立全市重点地下水污染源清单,包括工业园区(含集聚区)5个、重点化学品生产企业31个、生活垃圾填埋场4个、危险废物处置场5个、矿山开采区及尾矿库共4个。初步掌握全市重点地下水污染源的占地面积、行业属性和地理分布。配合省完成国控地下水监测井的采样监测考核。开展2个地下水国控区域点位周边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工作。
7.污染防治能力稳步提升。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体系不断完善,实施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评估、联动监管等措施。配合国家和省建立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建设5个地下水环境监测站点(井)。
1.存在的主要问题。
土壤与地下水污染源头管控有待加强。全市部分硫铁矿采选、硫化工等重点行业企业污染防治设施尚不完善,污染治理手段较单一。个别区域存在历史遗留的采矿废渣、尾砂,对周边农田存在污染风险。化工、制药、矿采等土壤污染重点行业企业数量较多,且经营时间较长,源头防控压力较大,一些重点行业企业重点区域地表硬化、防渗等措施不到位,部分填埋场地下水监测设施不规范,土壤和地下水污染协同防治机制薄弱。
农用地安全利用水平有待巩固提升。农用地安全利用分类管理处于起步阶段,精细化管理制度尚未建立。现有农用地安全利用技术不完善,调理剂长效稳定性有待验证,且农户传统种植习惯难调整,安全利用措施难以有效落地。耕地污染成因复杂,污染源识别难度大。农用地安全利用以点带面示范作用有待增强。
建设用地准入环境监管有待加强。支撑土地动态流转的全生命周期管理工作机制和监管手段有待加强,跨部门、分层级联动监管、信息共享、风险防范预警机制尚需完善,存在土壤调查评估“追着土地开发跑”的现象,地块未经调查变更为“一住两公”(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现象依然不容忽视。部分关闭搬迁地块周边存在医院、幼儿园等敏感受体,二次污染防治压力大。风险管控及修复活动有待推进,后期环境监管还需强化。
地下水水质问题有待进一步查清。国家级地下水质区域监测点位水质较差,云浮市云安区振云路点位水质为Ⅳ类水、云浮市郁南县建城镇地心村点位水质为Ⅴ类水,水质状况有待整治提升。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尚不全面,地下水环境背景掌握不清。
土壤与地下水环境监管能力有待提升。土壤与地下水环境监测网络有待优化,地下水环境管理基础相对薄弱、监管体系尚不完善,环境监管与执法能力有待提升。环境监管人员不足,设备设施缺乏,信息化水平有待提高,技术力量薄弱,地下水专业人才较少。
资金保障措施有待加强。我市生产总值低于全省平均值,财政资金较紧张,对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地下水型水源安全保障、污染地块风险管控和修复、地下水污染协同防治、监管能力提升等方面缺乏有力的资金扶持。
2.面临的挑战。
统筹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压力增加。土壤与地下水生态环境保护结构性、根源性、趋势性压力总体上尚未根本缓解。我市传统制造业仍为经济发展主要产业,工业生产活动对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带来风险。矿产资源开发、电镀行业聚集区存在一定的环境风险。土壤重点监管单位数量增加,势必为监管带来重大挑战。重点行业企业用地源头防控措施尚需进一步落实,降低农产品污染物超标风险的压力依然巨大。部分区域土地开发强度大,污染地块违法违规开发利用的风险依然不容忽视。
监管能力与现代化治理要求存在差距。随着水、大气污染防治逐渐成熟,刚刚起步的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监管基础显得较为薄弱,防治技术和监管手段尚未完善。基层生态环境执法专业技术和监管能力严重不足,与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要求存在一定差距。
3.发展机遇。
我市高度重视土壤与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市委、市政府积极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土壤污染防治有关部署安排,明确提出“打造粤北生态发展新高地、建设高质量发展的美丽云浮”的发展目标,“十四五”期间全市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将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有利于全市污染防治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土壤与地下水污染防治支撑力不断增强。国家相继完善土壤与地下水污染防治法规标准体系,省级出台《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办法》《广东省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广东省地下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等政策文件,为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提供了依据。同时,通过实施土壤污染详查基本摸清了土壤污染状况,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指明了方向。
总体而言,“十四五”期间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面临重要战略机遇,站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污染防治攻坚战取得阶段性成果基础上,要充分利用新机遇新条件,妥善应对各种风险和挑战,坚定推进土壤与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为“打造粤北生态发展新高地、建设高质量发展的美丽云浮”奠定坚实基础。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立足云浮实际,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风险管控,坚持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全面落实《土壤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地下水管理条例》,以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人居环境安全、地下水饮用水安全为目标,以解决突出土壤与地下水环境问题为重点,夯实工作基础、理顺推进机制,全面提升监管能力水平,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动产业绿色发展转型,促进土壤与地下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加强空间布局管控与环境准入监管,强化源头防控。深入推进优先保护类耕地和地下水型饮用水源的保护,确保其质量不下降。加强污染源排查整治,聚焦重点突出污染物,落实溯源、断源措施,切断污染物进入土壤、地下水环境的途径。
坚持系统治理,风险管控。加强部门间协调联动管控机制,统筹实施土壤和地下水协同治理,坚决守住农产品质量、人居环境、地下水饮用水安全底线,实施污染源头防控、风险管控与修复工程,有效管控环境风险。
坚持问题导向,精准施策。聚焦重点区域、行业和污染物,以受污染耕地、重点建设用地和地下水“双源”为重点,分级管控,结合污染成因等,因地制宜制定差异化防治策略,形成精细化、精准化防治经验。
坚持能力提升,强化监管。进一步摸清土壤与地下水环境质量状况,完善土壤与地下水环境监测网络。强化监管执法能力建设,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1.总体目标。
到2025年,全市土壤与地下水污染源得到基本控制,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局部有所改善,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进一步保障,土壤与地下水环境风险得到进一步管控。
到2035年,全市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地下水环境质量总体改善,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和地下水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
2.主要指标。
表1云浮市“十四五”土壤与地下水污染防治指标体系
备注:1.重点建设用地指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所有地块。
2.地下水国控区域点位V类水比例指国家级地下水质区域监测点位中,水质为V类的点位所占比例。
3.“双源”点位水质指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地和重点污染源周边地下水质量状况。
1.强化空间布局管控与保护。
强化空间布局管控。严格落实“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硬约束,合理确定区域功能定位、空间布局,强化建设项目布局论证。强化环境硬约束推动淘汰落后产能,逐步淘汰污染严重的涉重金属、涉有机物行业企业。推动工业项目入园集聚发展。
严守环境准入底线。在永久基本农田以及居民区、学校、医疗、养老机构和饮用水源保护区等周边,避免新建涉重金属污染物、多环芳烃类等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企业。结合推进新型城镇化、产业结构调整和化解过剩产能等,有序搬迁或依法关闭对土壤造成污染的现有企业。
2.持续推进耕地周边污染源整治。
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2022年起,以种植水稻、蔬菜等食用农产品的受污染耕地为重点,开展农产品加密调查。按照省部署开展林地土壤调查,按要求上报结果等信息。
开展耕地土壤污染源排查整治。2022年起,按照国家和省统一部署,选择典型县(市、区)开展耕地土壤镉污染成因分析试点。对已查明污染源的有关县(市、区)要制定实施控源(断源)工作计划。
3.加强重点行业企业污染防治。
落实现状调查与环境影响评价。涉及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新(改、扩)建设项目,依法依规开展土壤、地下水环境现状调查及环境影响评价,科学合理布局生产与污染治理设施设备,设计、建设和安装使用有关防腐蚀、防泄漏设施和监测装置,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泄漏、溢出而污染土壤和地下水。
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深化涉镉等重点行业企业污染源排查整治,动态更新污染源排查整治清单,督促责任主体制定并落实整治方案。督促指导铅锌冶炼企业评估大气重金属沉降对周边耕地土壤镉等重金属累积风险,并探索采取防范措施。以重有色金属采选和冶炼、涉重金属无机化合物工业等重点行业为重点,鼓励企业提标改造,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持续推进重金属减排,2023年起,在矿产资源开发集中区域以及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耕地任务较重区域,涉重金属污染物排放企业执行颗粒物和镉等重点重金属特别排放限值。2022年,依法依规将符合筛选条件的排放镉、汞、砷、铅、铬等有毒有害大气、水环境污染物的企业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2023年底前,纳入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涉镉等重金属排放企业,对大气污染物中的颗粒物按排污许可证规定实现自动监测,与生态环境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以监测数据核算颗粒物、重金属等排放量。
强化重点监管单位管理。根据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典型行业有毒有害物质排放情况等,动态更新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按照省要求指导督促企业落实相关土壤污染防治法定要求。探索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分级分类管理。
4.全面实施矿山污染整治。
防控矿山资源开发污染土壤。以实现资源利用高效化、开采方式科学化、生产工艺绿色化、矿山环境生态化为目标,全面开展绿色矿山建设,加快推进生产矿山改造升级,防止因矿山开采导致的土壤污染。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履行防治土壤污染的法定义务,防止其发生可能污染土壤的事故,指导涉重点监管尾矿库的企业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完善污染治理设施,储备应急物资。
全面推进历史遗留污染源整治。继续整治历史遗留尾矿库,完善覆膜、压土、排洪、堤坝加固等隐患治理和闭库措施。全面排查矿区无序堆存的历史遗留涉重金属废物,评估污染风险,分阶段治理,逐步消除存量,降低矿区废物通过污染灌溉用水或随洪水直接进入农田等途径污染农田的风险。优先对尾矿库、矿区无序的历史遗留涉重金属废物堆存区域周边及下游耕地土壤污染较重地区采取风险管控措施,有效切断污染物进入农田的途径。
推动实施绿色化改造。鼓励有色金属采选和冶炼、涉重金属无机化合物工业等企业实施绿色转型改造,鼓励化工、电镀等土壤污染重点监管企业因地制宜实施管道化、密闭化改造,实施物料、污水、废气管线架空建设和重点区域防腐防渗改造,从源头上减少土壤污染。
1.加强分类管理和优先保护。
严格耕地土壤环境保护。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强化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控,落实永久基本农田控制线。根据国家、省规定,结合国土空间规划工作,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耕地质量不降低。
建立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动态调整工作机制。以全国国土调查、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数据、土壤普查数据为基础,根据农用地和农产品调查、土壤环境例行监测、补充监测等相关数据,分析耕地土壤环境质量和农产品质量,结合耕地利用现状的变化,由农业农村部门会同生态环境部门按照国家、省相关技术规范,定期对全市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进行动态调整,更新分类管理清单向上级报告。
实施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行动。选择优先保护类耕地实施质量保护与提升行动,优先农田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开展节水灌溉。因地制宜推行使用化肥农药、增施有机肥、少耕免耕、粮菜轮作等措施,健全耕地质量监测制度,遏制土壤酸化、提升土壤肥力。加强耕地质量提升建设,把土壤改良作为高标准农田建设的重要内容,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持续推进化肥减量增效,积极探索种养循环技术。强化推进农膜回收和农药、肥料包装废弃物回收。加强农业投入品质量监管,从严查处向农田施用不达标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行为。
2.巩固提升耕地安全利用水平。
加强安全利用技术推广。总结农用地安全利用与修复技术模式,配合省完善安全利用技术库。加强农民技术指导和培训,提高农户参与土壤环境保护能力。因地制宜探索建立培育农用地安全利用第三方服务组织,帮扶农户规范化落实安全利用技术措施。
全面推进耕地安全利用。制定并实施“十四五”耕地安全利用方案及年度工作计划。根据省部署,在典型地区探索建立常态化精准风险管控工作机制。建设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示范基地,遵循因地制宜、节本高效、兼顾生产的原则,精准施用农艺调控、土壤调理、生理阻隔等技术措施,降低农产品污染物超标风险。在现有农业补贴制度基础上,补贴力度向采取农用地安全利用措施农户倾斜。发挥科研院校和专业社会服务机构作用,在技术支撑、监测调查、过程监督、效果评价、台账建设等方面实施全流程专业化科学管理。
严防重金属超标粮食进入口粮市场。加强粮食收购、储存和政策性用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督促从事粮食收购、储存活动的粮食经营者严格执行国家粮食储存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粮食质量档案,落实粮食入库、出库质量检验制度。加强粮食加工和经营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加大粮食抽检力度,严格重金属超标粮食的处理,经监督检查或抽查发现的重金属超标粮食,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流入口粮市场。
3.深化实施耕地严格管控措施。
因地制宜推进严格管控措施。针对严格管控类耕地,结合区域耕作习惯和名特优农产品产业优势和“一村一品”等地方农产品特色,充分利用各种产业扶持政策,引导农户采取调整种植结构、轮作休耕、替代种植重金属低累积或非食用农产品等风险管控措施。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鼓励和支持新型经营主体承包严格管控类耕地,推动规模化种植结构调整。做到风险管控措施可落地,农民收入有提高,质量安全有保障,确保严格管控类耕地管控措施全面覆盖。
1.强化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评估。
健全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名录。结合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等有关成果,逐步将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确定的高风险关闭搬迁地块,以及城市更新、村镇工业集聚区改造和土地征收、收回、收购、转让、改变用途等过程中应依法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地块,纳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名录。将注销、撤销排污许可证企业视情况及时纳入调查名录。在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用途变更或者其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前,督促土地使用权人依法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调查报告作为不动产登记资料送交不动产登记机构管理。
鼓励开展尽职调查。鼓励探索曾用于重点行业企业的地块,“工业改工业”过程中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厘清各方责任。尽职调查发现土壤与地下水污染的,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承担风险管控和修复的主体责任。
探索化解土地开发与环境监管矛盾。探索对列入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中应依法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地块,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时提前开展调查。自然资源部门在编制相关国土空间规划时,对涉及依法应当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地块,探索在供地方案报批前完成调查和风险评估模式。在编制涉及城市更新的详细规划时,督促相关当事人对用途拟变更为“一住两公”的地块依法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2.严格建设用地准入管理。
合理规划地块用途。从事土地开发利用活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减少土壤污染,并确保建设用地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按照“规划先行、以质量定用途”的原则,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管理,自然资源部门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充分考虑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和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用地、疑似污染地块和用途变更为“一住两公”的地块,明确其开发利用必须符合规划用途的土壤环境质量要求。从严管控农药、化工等行业中的重度污染地块规划用途,确需开发利用的,鼓励用于拓展生态空间。
严格土地供应等环节监管。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嵌入土地储备、供应、改变用途等审批环节,自然资源部门在制定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城市更新计划以及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选址意见书、规划条件时,充分考虑地块环境风险。原则上不办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内地块的土地供应等手续。依法应当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或风险评估而未完成或经调查评估确定为污染地块但未明确风险管控和修复责任主体的地块,禁止进行土地出让、划拨。探索在制定城市更新、生态文明建设等相关政策文件时,纳入建设用地准入管理相关要求。
优化土地开发和使用时序。涉及成片污染地块分期分批开发的,以及污染地块周边土地开发的,要注意优化开发和使用时序,防止受污染土壤及其后续风险管控和修复影响周边拟入住敏感人群。“一住两公”等敏感类用地原则上应后开发,周边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再投入使用。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根据上述要求,合理安排土地供应和相关规划许可证的发放时序。在地块开发建设中发现存在污染现象的,要及时报告生态环境部门并依法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3.强化信息共享与联动监管。
加强信息共建共享。自然资源部门及时与生态环境部门共享拟收回或已收回土地使用权的、用途变更为“一住两公”和已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地块信息,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用途变更或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信息,涉及疑似污染地块、污染地块空间规划等相关信息。生态环境部门通过污染地块信息系统及时与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共享疑似污染地块及污染地块的空间信息。自然资源部门会同生态环境等部门加强土壤质量状况信息与国土空间规划基础数据库的空间匹配,实现疑似污染地块、污染地块空间信息与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管理,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用地审批提供参考。
加强建设用地联动监管。针对纳入污染地块信息系统的地块,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在出具规划条件、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发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环节加强监督管理,载明开展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要求,并充分征求生态环境部门的意见。生态环境部门会同自然资源部门落实省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核算机制,“一住两公”的地块在出让或者获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必须开展并完成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实施前土地用途为“一住两公”的地块除外)。对依法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房屋市政工程,涉及基坑工程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落实土壤污染相关安全监管制度,及时反馈施工许可核发项目未完成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或修复等相关信息。推动利用卫星遥感、无人机、视频监控、在线监测系统等手段开展非现场检查。
1.有序推进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与修复。
探索管控与修复模式。结合地块再开发规划等因素,探索适宜的风险管控和修复模式。探索提升污染土壤系统处置能力。探索污染地块实施“自然修复+人工干预”模式,降低治理修复成本。鼓励采用污染阻隔、监测自然衰减等原位风险管控或修复技术,探索在产企业边生产边管控土壤污染风险模式。大力推广绿色低碳修复理念,减少碳排放和二次环境影响。
全面管控暂不开发利用污染地块。探索对暂不开发利用的高风险关闭搬迁地块或污染地块,结合留白增绿战略,因地制宜实施风险管控,必要时组织开展土壤、地下水等环境监测,防止污染扩散。对通过监测发现污染扩大的地块,责令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限期管控和修复。
2.强化风险管控和修复活动监管。
严格过程监管。确需开展土壤修复的地块,强化土壤修复施工期间信息公开监管,依法推动管控和修复活动信息公开,按规定设立公告牌、警示标识,公开工程基本情况、环境影响及其防范措施等信息,鼓励宣传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相关科普知识。以含易挥发扩散异味、恶臭等污染的地块为重点,强化修复施工现场监督管理。实行污染土壤转运联单制度,加强污染土壤外运监管,防止污染土壤处置不当。污染土壤修复后资源化利用的,应防止对土壤和周边环境造成新的污染。
加强后期管理。2023年起,对涉及采用阻隔技术等风险管控措施的地块开展摸查,梳理其开发利用现状、长期监测落实等情况,纳入建设用地土壤环境信息档案,强化监管。对于采取阻隔填埋等风险管控措施的地块,自然资源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加强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避免后续开发建设对地块风险管控措施造成破坏,影响风险管控效果。
1.持续推进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
开展污染源及周边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以“一企一库”(化学品生产企业、尾矿库)和“两区两场”(化工产业为主导的工业集聚区、矿山开采区、危险废物处置场、垃圾填埋场)为重点,开展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工作。到2023年,完成省部署的化工产业为主导的工业集聚区、危险废物处置场和垃圾填埋场地下水环境调查评估任务;2025年底前,完成省部署的化学品生产企业、尾矿库、矿山开采区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任务。
启动典型区域地下水生态环境调查。按照省部署,探索在废弃矿山等典型地区,开展地下水生态环境状况调查。
2.建立地下水污染防治管理体系。
强化地下水环境质量目标管理。针对国家地下水环境质量考核点位,分析地下水环境质量状况并逐一排查污染成因。非地质背景导致未达到水质目标要求的,制定地下水质量达标方案或保持方案,明确防治措施及完成时限。确保地下水污染风险监控点位特征污染物浓度保持稳定或有所改善。到2025年,完成省下达目标。
逐步实施地下水污染防治分区管理。根据省部署,开展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划定工作,实施地下水环境分区管理、分级防治,明确环境准入、隐患排查、风险管控、治理修复等差别化环境管理要求。
建立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根据国家和省部署要求,研究确定并公布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指导督促企业安装并正常运行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落实地下水污染防治相关法定要求。
3.有序实施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修复。
落实地下水防渗和监测措施。督促“一企一库”、“两区两场”采取防渗漏等措施,按要求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并进行自行监测。指导尾矿库等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优先开展地下水污染渗漏排查,针对存在问题的设施,采取污染防渗改造措施。开展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周边地下水环境监测。
推进化工园区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根据地下水“双源”环境状况调查评估等结果,对存在地下水污染的化工园区、危险废物处置场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等实施地下水风险管控,阻止污染扩散,加强风险管控及后期环境监管。因地制宜探索地下水污染治理修复模式,加强地下水污染修复效果评估及后期监管。
1.优化环境监测网络。
配合省部署动态优化完善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布设,规范背景点位、基础点位和风险点位例行监测。将监测网络建设与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有效衔接,将农用地、建设用地重点地块监测纳入土壤环境质量动态监测网络。定期开展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周边土壤环境状况监测,不定期开展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固废处置设施周边土壤环境状况监测。开展农田灌溉水水质监测,灌溉用水应符合农田灌溉水水质标准。配合省建立区域监管和“双源”监控相结合的地下水环境监测网,规范建设地下水环境监测井,推进地下水“一张图”管理。
2.提升生态环境监测能力。
加强土壤、地下水生态环境监测能力建设。提升基层环境监测装备水平,根据实际需要配备污染快速检测仪器、无人机、探地雷达等设备。探索设立生态环境监测技术支撑团队,加强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专业技术培训和技术帮扶,提高基层人员素质和技能。加强与科研院所合作,提升监测技术能力。积极配合应用广东省行政执法信息平台和行政执法监督网络平台,推进土壤与地下水污染防治行政执法信息化、智能化、规范化。配合省持续完善土壤与地下水环境信息管理平台建设,按照“一地一档”原则,建立建设用地土壤环境信息档案,实现资料信息的统一管理和动态更新。提升突发环境事件土壤、地下水应急处置能力,完善各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加强环境应急管理、技术支持、处置救援能力建设。
3.强化生态环境监管执法。
依法开展土壤、地下水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加强对纳入疑似污染地块名录和涉及群众投诉、信访举报、媒体曝光等地块开展环境执法。根据实际情况对土壤污染调查报告的布点、采样、检测等环节开展监督检查。探索建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管控和修复效果评估抽查监测制度,并总结经验模式。自然资源部门加强纳入耕地后备资源的未利用地保护,定期开展巡查。
加强对工业固废、危废非法倾倒或填埋以及废水地下偷排等违法行为执法检查,严厉打击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向地下水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对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及时移送至司法机关。配合省开展污染土壤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根据广东省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要求,结合云浮社会经济、自然地理情况,坚持问题和目标导向,在“十四五”期间,围绕土壤、地下水污染防治,系统实施一批重点工程,支撑主要任务有效落实。
1.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程。按照省部署并结合云浮实际,开展典型行业企业用地及周边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开展耕地土壤镉等重金属污染成因分析试点,选择1个以上涉重金属企业开展周边农用地土壤污染情况调查。
2.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工程。按照省部署并结合云浮实际,针对“一企一库”“两区两场”等六类地下水重点污染源,开展地下水“双源”环境状况调查评估。
3.地下水国控区域点位污染成因调查工程。启动2个地下水国控区域点位水质调查与评估工作,开展污染成因分析,研究污染防控措施,制订水质达标或保持实施方案。
4.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隐患排查工程。选择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行业企业为重点,针对重点场所和重点设施设备,排查土壤污染预防设施设备的配备和运行情况,形成隐患排查台账,制定整改方案,提出具体整改措施,指导行业企业开展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隐患排查。
1.重点涉重企业提标改造工程。以重点有色金属采选和冶炼、涉重金属无机化合物工业等重点行业为重点,支持企业开展提标改造。推动存在地下管线、储罐等设施且未采取防渗措施的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实施管线架空、重点区域防腐防渗防泄漏绿色化升级改造。
2.重点地下水污染源防渗改造工程。按照省部署并结合云浮实际,开展生活垃圾填埋场、危险废物处置场、化工园区地下水污染防渗改造。
3.尾矿库污染隐患排查工程。开展尾矿库污染隐患排查,防范和化解尾矿库环境风险,优先对周边及下游耕地污染较重的矿区采取风险管控措施。
1.重点化工园区地下水环境监测体系构建工程。开展重点化工园区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工作,加强分类监管,督促重点园区实施地下水风险管控措施,抽查复核其管控效果和后期环境监管落实情况。
2.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工程。按照省部署并结合云浮实际,建设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示范县,探索实施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工程。
改善基层环境监测条件,根据实际需要配备必要的土壤、地下水污染快速检测仪器、无人机、探地雷达等设备。探索建立生态环境监测技术支撑团队,加强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专业技术培训和技术帮扶,提升监测技术能力。
1.明确地方主体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实施规划的责任主体,应在本规划出台后制定年度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落实各级主管部门责任,形成合力、统筹协调,确保全面完成各项任务。依法依规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信息公开,推动全社会参与监督。2022年起,将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情况纳入本级政府工作报告。
2.部门协同推进规划任务。建立健全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控机制,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生态环境部门抓好统筹协调,加强督促检查。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全市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
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生态环境部门牵头组织有关单位分年度对重点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评估,依据评估结果对规划目标任务进行科学调整。在2023年、2025年底,分别对本规划落实情况进行中期评估和总结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依据。
积极争取中央、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并加大地方财政投入,不断推动土壤及地下水环境调查与监测评估、监督管理及治理与修复相关工作。通过财政资金、企业投入、社会捐赠、绿色金融等,积极拓展资金筹措渠道。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带动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
1.注重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多媒体、展板及科技下乡等形式,以“6·5世界环境日”为契机集中宣传,提高公众环境保护意识和责任意识,把土壤及地下水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融入党政机关、学校、工厂、社区、农村等环境宣传和培训工作。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营造全社会参与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保护的良好氛围。
2.强化信息公开。各地依法公开本行政区域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状况。重点行业企业要依据相关规定,向公众公开其产生的污染物名称、排放浓度、排放总量、排放方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承担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责任的企业和有关单位,应依据相关法规主动公开有关事项。
3.鼓励社会监督。完善公众监督和举报反馈机制,在多种媒介上传播土壤与地下水污染防治知识,充分发挥环保举报热线作用,鼓励公众举报污染土壤、地下水等行为。加强舆论监督,鼓励新闻媒体对各类破坏生态环境问题、突发环境事件、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曝光。
附件:云浮市“十四五”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主要任务细化分工表
备注:以上各项任务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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