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FBG2021031
云浮市财政局关于修订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审批等5项办事指南的通知
云财规〔2022〕1号
市直各单位,各县(市、区)财政局、云浮新区财政局:
为方便群众办事,进一步发挥行政许可事项标准的规范审批行为、提高审批效率,我局按照省、市工作要求,结合本局工作职能,修订了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审批等5项办事指南。经云浮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同意,现予以公布,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通知》公布的办事指南自发文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五年。原《云浮市财政局关于公布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审批等5项办事指南的通知》(云财规〔2021〕2号)同时废止。
附件:1.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审批办事指南
2.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审批办事指南
3.港澳地区会计师事务所临时办理审计业务审批办事指南
4.台湾地区会计师事务所临时办理审计业务审批办 事指南
5.外国会计师事务所临时办理审计业务审批办事指南
云浮市财政局
2022年3月10日
附件1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审批办事指南
一、受理标准
(一)受理范围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
(二)受理条件
根据财政部令第97号
第八条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执业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2名以上合伙人,且合伙人均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2.书面合伙协议;3.有经营场所。
第九条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执业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15名以上由注册会计师担任的合伙人,且合伙人均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条件;2.60名以上注册会计师;3.书面合伙协议;4.有经营场所;5.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财政部依授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执业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5名以上股东,且股东均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2.不少于人民币30万元的注册资本;3.股东共同制定的公司章程;4.有经营场所。
第十一条除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外,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2.成为合伙人(股东)前3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3.最近连续3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且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时间累计不少于10年或者取得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后最近连续5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4.成为合伙人(股东)前3年内没有因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而被省级财政部门作出不予受理、不予批准或者撤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决定;5.在境内有稳定住所,每年在境内居留不少于6个月,且最近连续居留已满5年。因受行政处罚、刑事处罚被吊销、撤销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的,其被吊销、撤销执业资格之前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的年限,不得计入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累计年限。
第十二条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条件,但具有相关职业资格的人员,经合伙协议约定,可以担任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履行内部特定管理职责或者从事咨询业务的合伙人,但不得担任首席合伙人和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对该会计师事务所实施控制。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二、设立依据
(一)《关于公布〈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一批省级权责清单事项的决定〉的令》(粤府令第270号)附件1:委托事项清单第107项 省财政厅将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执业许可审批事项委托至各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不含深圳市)办理。
(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财政部令第89号,2019年1月2日财政部令第97号修改)第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0日内,向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申请执业许可。第二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申请分所执业许可,应当自领取分所营业执照之日起60日内,向分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主席令第十四号)第二十五条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第二十七条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支机构,须经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
三、实施主体
本行政许可办理主体为:云浮市财政局。
四、办理材料
(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申请表;
(二)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情况汇总表;
(三)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执业经历表;
(四)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
(五)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的境外人员或移居境外人员承诺函(仅境外合伙人或股东提供);
(六)工商营业执照扫描件或复印件;
(七)合并协议或者分立协议原件或复印件(因合并或者分立新设会计师事务所提供)。
以上材料的形式均为纸质版(A4纸格式)或者电子版,复印件须加盖公章。申请人可在//acc.mof.gov.cn/下载。
五、办理时限
六、办理收费
不收费。
七、办理方式
网上办理、现场办理、快递申请。
八、办理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登录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acc.mof.gov.cn/)申请;
(二)受理:申请人通过现场或邮寄的方式递交书面申请材料,财政部门当场或1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须补足材料;
(三)发证:批准后财政部门将批复文件和证书邮寄给申请人。
九、办理地址
(一)现场办理、快递申请地址:
(二)网上办理地址://acc.mof.gov.cn/。
十、咨询、投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一)咨询、投诉方式
部门:云浮市财政局;
电话:0766-8331905、0766-12345(投诉热线);
网址://madouspvip.net/czj/
现场/信函地址:云浮市金山路82号云浮市财政局会计和监督科。
(二)行政复议方式
部门: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或财政部;
电话:020-86350180;
地址:广州市政民路51号广东省司法厅办公大楼或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
网址://sft.gd.gov.cn/sfw/RBlaw/xzfy/index.html或www.mof.gov.cn。
(三)行政诉讼方式
部门:广州铁路运输法院;
电话:020-37890836;
地址:广州市荔湾区花地大道中68号;
网址://www.gtyy.gov.cn/。
十一、流程图
(一)网上办理流程

(二)线下办理流程

附件2
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审批办事指南
一、受理标准
(一)受理范围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
(二)受理条件
根据财政部令第97号:
第二十九条申请分所执业许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取得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3年以上,内部管理制度健全;2.不少于50名注册会计师(已到和拟到分所执业的注册会计师除外);3.申请设立分所前3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跨省级行政区划申请分所执业许可的,会计师事务所上一年度业务收入应当达到2000万元以上。因合并或者分立新设的会计师事务所申请分所执业许可的,其取得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期限,可以从合并或者分立前会计师事务所取得执业许可的时间算起。
第三十条会计师事务所申请分所执业许可,该分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分所负责人为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股东),并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2.不少于5名注册会计师,且注册会计师的执业关系应当转入分所所在地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由总所人员兼任分所负责人的,其执业关系可以不作变动,但不计入本项规定的5名注册会计师;3.有经营场所。
二、设立依据
(一)《关于公布〈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一批省级权责清单事项的决定〉的令》(粤府令第270号)附件1:委托事项清单第107项 省财政厅将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执业许可审批事项委托至各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不含深圳市)办理。
(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财政部令第89号,2019年1月2日财政部令第97号修改)第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0日内,向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申请执业许可。第二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申请分所执业许可,应当自领取分所营业执照之日起60日内,向分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主席令第十四号)第二十五条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第二十七条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支机构,须经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
三、实施主体
本行政许可办理主体为:云浮市财政局。
四、办理材料
(一)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
(二)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申请表;
(三)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或股东会作出的设立分所的书面决议原件或复印件;
(四)工商营业执照扫描件或复印件(事务所提供或自行查询)。
以上材料的形式均为纸质版(A4纸格式)或者电子版,复印件须加盖公章。申请人可在//acc.mof.gov.cn/下载。
五、办理时限
六、办理收费
不收费。
七、办理方式
网上办理、现场办理、快递申请。
八、办理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登录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acc.mof.gov.cn/)申请;
(二)受理:申请人通过现场或邮寄的方式递交书面申请材料,财政部门当场或1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须补足材料;
(三)发证:批准后财政部门将批复文件和证书邮寄给申请人。
九、办理地址
(一)现场办理、快递申请地址:
(二)网上办理地址://acc.mof.gov.cn/。
十、咨询、投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一)咨询、投诉方式
部门:云浮市财政局;
电话:0766-8331905、0766-12345(投诉热线);
现场/信函地址:云浮市金山路82号云浮市财政局会计和监督科。
(二)行政复议方式
部门: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或财政部;
电话:020-86350180;
网址://sft.gd.gov.cn/sfw/RBlaw/xzfy/index.html或www.mof.gov.cn。
(三)行政诉讼方式
部门:广州铁路运输法院;
电话:020-37890836;
地址:广州市荔湾区花地大道中68号;
十一、流程图
(一)网上办理流程

(二)线下办理流程

附件3
港澳地区会计师事务所临时办理审计业务
审批办事指南
一、受理标准
(一)受理范围
1.服务对象:企业法人。
2.申请内容:港澳地区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业。
(二)受理条件
依法设立的港、澳地区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广东省内工商机关登记企业临时办理审计业务。
二、设立依据
(一)《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2012年粤府令第169号):省政府决定下放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115项),15.港、澳、台地区会计师事务所对市、县工商机关登记企业临时办理审计业务审批。
(二)《关于下放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项目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会〔2013〕25号):一、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业应当向临时执业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境外会计师事务所需在中国内地两个或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临时执业的,可自行选择向其中一个省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主席令第十四号:第四十四条外国人申请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和注册,按照互惠原则办理。外国会计师事务所需要在中国境内临时办理有关业务的,须经有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
(四)《关于公布〈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一批省级权责清单事项的决定〉的令》(粤府令第270号)附件1:委托事项清单第106项:省财政厅将境外会计师事务所临时办理审计业务审批事项委托至各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不含深圳市)办理。
(五)《财政部关于印发〈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暂行规定〉的通知》(财会〔2011〕4号):第三条 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业应当向临时执业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境外会计师事务所需在中国内地两个或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临时执业的,应当向财政部提出申请。经财政部门批准并颁发临时执业许可证后,境外会计师事务所方可在中国内地临时执业。
(六)《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全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再取消和下放68项行政审批项目(其中有2项属于保密项目,按规定另行通知)。另建议取消和下放7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行政审批项目,国务院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相关法律规定。
三、实施主体
本行政许可办理主体为:云浮市财政局。
四、办理材料
(一)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申请表;
(二)说明过去5年申请临时执业的情况;
(三)事务所所在地区的开业证书复印件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拟派注册会计师和其他境外相关工作人员信息表;
(五)境外委托方与境内相关机构信息表;
(六)境外委托方委托书复印件;
(七)拟派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证书复印件。
以上材料的形式均为纸质版(A4纸格式)或者电子版,复印件须加盖公章。申请人可在//acc.mof.gov.cn/下载。
五、办理时限
六、办理收费
不收费。
七、办理方式
网上办理、现场办理、快递申请。
八、办理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登录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acc.mof.gov.cn/)申请;
(二)受理:申请人通过现场或邮寄的方式递交书面申请材料,财政部门当场或1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须补足材料;
(三)发证:批准后财政部门将批复文件和证书邮寄给申请人。
九、办理地址
(一)现场办理、快递申请地址:
(二)网上办理地址://acc.mof.gov.cn/。
十、咨询、投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一)咨询、投诉方式
部门:云浮市财政局;
电话:0766-8331905、0766-12345(投诉热线);
网址://madouspvip.net/czj/
现场/信函地址:云浮市金山路82号云浮市财政局会计和监督科。
(二)行政复议方式
部门: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或财政部;
电话:020-86350180;
地址:广州市政民路51号广东省司法厅办公大楼或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
网址://sft.gd.gov.cn/sfw/RBlaw/xzfy/index.html或www.mof.gov.cn。
(三)行政诉讼方式
部门:广州铁路运输法院;
电话:020-37890836;
地址:广州市荔湾区花地大道中68号;
十一、流程图
(一)网上办理流程

(二)线下办理流程

附件4
台湾地区会计师事务所临时办理审计业务
审批办事指南
一、受理标准
(一)受理范围
1.服务对象:企业法人。
2.申请内容:台湾地区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业。
(二)受理条件
依法设立的台湾地区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广东省内工商机关登记企业临时办理审计业务。
二、设立依据
(一)《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2012年粤府令第169号):省政府决定下放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115项),15.港、澳、台地区会计师事务所对市、县工商机关登记企业临时办理审计业务审批。
(二)《关于下放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项目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会〔2013〕25号):一、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业应当向临时执业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境外会计师事务所需在中国内地两个或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临时执业的,可自行选择向其中一个省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主席令第十四号:第四十四条外国人申请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和注册,按照互惠原则办理。外国会计师事务所需要在中国境内临时办理有关业务的,须经有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
(四)《关于公布〈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一批省级权责清单事项的决定〉的令》(粤府令第270号)附件1:委托事项清单第106项:省财政厅将境外会计师事务所临时办理审计业务审批事项委托至各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不含深圳市)办理。
(五)《财政部关于印发〈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暂行规定〉的通知》(财会〔2011〕4号):第三条 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业应当向临时执业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境外会计师事务所需在中国内地两个或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临时执业的,应当向财政部提出申请。经财政部门批准并颁发临时执业许可证后,境外会计师事务所方可在中国内地临时执业。
(六)《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全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再取消和下放68项行政审批项目(其中有2项属于保密项目,按规定另行通知)。另建议取消和下放7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行政审批项目,国务院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相关法律规定。
三、实施主体
本行政许可办理主体为:云浮市财政局。
四、办理材料
(一)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申请表;
(二)说明过去5年申请临时执业的情况;
(三)事务所所在地区的开业证书复印件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拟派注册会计师和其他境外相关工作人员信息表;
(五)境外委托方与境内相关机构信息表;
(六)境外委托方委托书复印件;
(七)拟派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证书复印件和其他境外相关工作人员的核发身份有效证明复印件;
(八)境内相关机构接受境外会计师事务所临时执业的确认书复印件。
以上材料的形式均为纸质版(A4纸格式)或者电子版,复印件须加盖公章。申请人可在//acc.mof.gov.cn/下载。
五、办理时限
六、办理收费
不收费。
七、办理方式
网上办理、现场办理、快递申请。
八、办理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登录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acc.mof.gov.cn/)申请;
(二)受理:申请人通过现场或邮寄的方式递交书面申请材料,财政部门当场或1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须补足材料;
(三)发证:批准后财政部门将批复文件和证书邮寄给申请人。
九、办理地址
(一)现场办理、快递申请地址:
(二)网上办理地址://acc.mof.gov.cn/。
十、咨询、投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一)咨询、投诉方式
部门:云浮市财政局;
电话:0766-8331905、0766-12345(投诉热线);
网址://madouspvip.net/czj/
现场/信函地址:云浮市金山路82号云浮市财政局会计和监督科。
(二)行政复议方式
部门: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或财政部;
电话:020-86350180;
地址:广州市政民路51号广东省司法厅办公大楼或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
网址://sft.gd.gov.cn/sfw/RBlaw/xzfy/index.html或www.mof.gov.cn。
(三)行政诉讼方式
部门:广州铁路运输法院;
电话:020-37890836;
地址:广州市荔湾区花地大道中68号;
十一、流程图
(一)网上办理流程

(二)线下办理流程

附件5
外国会计师事务所临时办理审计业务
审批办事指南
一、受理标准
(一)受理范围
1.服务对象:企业法人。
2.申请内容:外国会计师事务所来内地开展临时执业申请。
(二)受理条件
1.境外会计师事务所;
2.接受境外委托方的委托;
3.对中国内地设立的公司或其他相关机构(以下简称境内相关机构)临时性执行审计业务。
二、设立依据
(一)《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2012年粤府令第169号):省政府决定下放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115项),15.港、澳、台地区会计师事务所对市、县工商机关登记企业临时办理审计业务审批。
(二)《关于下放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项目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会〔2013〕25号):一、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业应当向临时执业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境外会计师事务所需在中国内地两个或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临时执业的,可自行选择向其中一个省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主席令第十四号:第四十四条外国人申请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和注册,按照互惠原则办理。外国会计师事务所需要在中国境内临时办理有关业务的,须经有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
(四)《关于公布〈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一批省级权责清单事项的决定〉的令》(粤府令第270号)附件1:委托事项清单第106项:省财政厅将境外会计师事务所临时办理审计业务审批事项委托至各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不含深圳市)办理。
(五)《财政部关于印发〈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暂行规定〉的通知》(财会〔2011〕4号):第三条 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业应当向临时执业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境外会计师事务所需在中国内地两个或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临时执业的,应当向财政部提出申请。经财政部门批准并颁发临时执业许可证后,境外会计师事务所方可在中国内地临时执业。
(六)《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全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再取消和下放68项行政审批项目(其中有2项属于保密项目,按规定另行通知)。另建议取消和下放7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行政审批项目,国务院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相关法律规定。
三、实施主体
本行政许可办理主体为:云浮市财政局。
四、办理材料
(一)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申请表;
(二)说明过去5年申请临时执业的情况;
(三)事务所所在地区的开业证书复印件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拟派注册会计师和其他境外相关工作人员信息表;
(五)境外委托方与境内相关机构信息表;
(六)境外委托方委托书复印件;
(七)拟派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证书复印件和其他境外相关工作人员的核发身份有效证明复印件;
(八)境内相关机构接受境外会计师事务所临时执业的确认书复印件。
以上材料的形式均为纸质版(A4纸格式)或者电子版,复印件须加盖公章。申请人可在//acc.mof.gov.cn/下载。
五、办理时限
六、办理收费
不收费。
七、办理方式
网上办理、现场办理、快递申请。
八、办理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登录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acc.mof.gov.cn/)申请;
(二)受理:申请人通过现场或邮寄的方式递交书面申请材料,财政部门当场或1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须补足材料;
(三)发证:批准后财政部门将批复文件和证书邮寄给申请人。
九、办理地址
(一)现场办理、快递申请地址:
(二)网上办理地址://acc.mof.gov.cn/。
十、咨询、投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一)咨询、投诉方式
部门:云浮市财政局;
电话:0766-8331905、0766-12345(投诉热线);
网址://madouspvip.net/czj/
现场/信函地址:云浮市金山路82号云浮市财政局会计和监督科。
(二)行政复议方式
部门: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或财政部;
电话:020-86350180;
地址:广州市政民路51号广东省司法厅办公大楼或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
网址://sft.gd.gov.cn/sfw/RBlaw/xzfy/index.html或www.mof.gov.cn。
(三)行政诉讼方式
部门:广州铁路运输法院;
电话:020-37890836;
地址:广州市荔湾区花地大道中68号;
网址://www.gtyy.gov.cn/。
十一、流程图
(一)网上办理流程

(二)线下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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