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FBG2022005
云浮科学技术局关于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的通知
云科〔2022〕15号
市直有关单位、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云浮新区经发局:
根据市司法局《关于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后续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我局对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并决定对《云浮市产学研结合项目管理办法》等2份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本修改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云浮市科学技术局决定修改的部门规范性文件
云浮市科学技术局
2022年4月26日
附件
云浮市科学技术局决定修改的部门规范性文件
(共2份)
一、云浮市产学研结合项目管理办法(云科〔2018〕9号,2018年2月7日印发)
修改内容:
(一)将第二条第二款“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提升我市区域协同创新能力。”修改为“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按照项目支持领域和组织方式,设立产学研重大项目和协同创新平台建设专题,资金支持额度为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产学研重大项目,通过产学研合作,以培育新兴产业和提升改造传统产业为总目标,聚焦产业发展科技创新需求,在金属智造、信息技术应用创新、氢能源、生物医药、现代农业、高端装备制造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组织实施重点科技专项,着力突破一批关键核心技术,有效提升我市自主创新能力和产业竞争力,为经济转型升级提供强有力的支撑引领。协同创新平台建设专题,支持产业技术创新联盟、技术创新中心等创新平台建设,加速科技成果转化,提升我市区域协同创新能力。”
(二)将第二十四条(四)实行专项资金管理责任追究机制中的“2.评审专家利用评审权索取、收受申报单位或个人财物的,市科技局建立黑名单制度,登记其不良信用记录信息,通报其所有单位和有关项目组织单位,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取消其评审资格。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修改为“2.评审专家利用评审权索取、收受申报单位或个人财物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记录信用信息,在日后评审活动中不予聘用。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将第二十四条(四)实行专项资金管理责任追究机制中的“3.参与科研项目评审、评估、监督、成果评价与推广等管理工作的中介机构采用提供虚假的评估、检测成果或鉴定结论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给予责令改正、列入黑名单、取消资格等处罚。未认真履行职责的,由委托单位收回购买服务资金。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修改为“3.参与科研项目评审、评估、监督、成果评价与推广等管理工作的中介机构采用提供虚假的评估、检测成果或鉴定结论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记录信用信息。未认真履行职责的,由委托单位收回购买服务资金。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将第三十六条“加强科研信用体系建设,对于参与产学研项目管理或实施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相关责任主体,按《广东省科技厅关于省级科技计划(专项、基金)严重失信行为记录与惩戒暂行规定》相关规定执行。”修改为“加强科研信用体系建设,对于参与产学研项目管理或实施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相关责任主体,按《广东省科研诚信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执行。”
二、云浮市医药卫生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云科〔2018〕11号,2018年2月7日印发)
修改内容:
将第二十三条“(三)擅自修改任务的目标、内容、技术路线。不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须在接到通知半年内,整改完善有关项目材料后,提出重新验收的申请。如再次验收仍未通过的,市科技局将降低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的信用等级,2年内不再受理负责人申报的项目。”修改为:“(三)擅自修改任务的目标、内容、技术路线。不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须在接到通知半年内,整改完善有关项目材料后,提出重新验收的申请。如再次验收仍未通过的,2年内不再受理负责人申报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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