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FBG2022008
关于印发《云浮市科学技术局关于云浮市
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科〔2022〕18号
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
为加强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的规范管理,加快培育发展科技企业孵化载体,构建优良的科技创业生态,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上新水平,现将《云浮市科学技术局关于云浮市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浮市科学技术局
2022年5月19日
云浮市科学技术局关于云浮市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广东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粤府〔2019〕1号)、《广东省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管理办法》(粤科高字〔2020〕114号)、《广东省科技孵化育成体系高质量发展专项行动计划(2021-2025年)》(粤科高字〔2021〕222号)相关要求,加强我市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的规范管理,加快培育和发展科技企业孵化载体,构建优良的科技创业生态,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上新水平,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企业孵化载体是涵盖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企业加速器等多种形态孵化载体的统称,是科技企业孵化链条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引导各类人才创新创业、满足企业不同成长阶段需求、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培育新兴产业、以创业带动就业的重要平台。
第三条众创空间以创业者、创业团队、初创企业为服务对象,主要功能是通过提供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资源共享空间以及孵化服务,帮助创业者把想法变成产品、把产品变成项目、把项目变成企业。
第四条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以科技企业为服务对象,主要功能是通过提供物理空间、共享设施、技术服务、咨询服务、投资融资、创业辅导、资源对接等服务,降低创业成本,提高创业存活率,促进企业成长。
第五条科技企业加速器(以下简称“加速器”)以高成长科技企业为服务对象,主要功能是通过提供满足企业加速成长的发展空间,配备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平台,提供企业规模化发展的技术研发、资本对接、市场拓展等深层次孵化服务,加速科技企业做大做强。
第六条科技企业孵化链条是以孵化器为核心,向孵化器的前端和后端延伸,通过为不同发展阶段的创业企业和团队提供全过程、针对性的专业化孵化服务,逐步实现从团队孵化到企业孵化到产业孵化,形成“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一体化的科技企业孵化链条。
第二章云浮市众创空间认定条件
第七条申请云浮市众创空间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云浮市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具有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以及明确的发展方向和目标,实际注册并运营半年以上。
(二)拥有不少于300平方米的孵化场地面积(属租赁场地的,应保证自申请之日起3年以上有效租期),鼓励对照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认定面积标准建设。
(三)提供不少于20个创业工位,同时具备公共服务场地和设施。创业团队和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众创空间孵化场地面积的75%。
公共服务场地是指科技企业孵化载体提供给入驻团队和企业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接待区、展示区、会议室、休闲活动区、专业设备区等配套服务场地。
(四)拥有创业导师队伍,每10家创业团队或企业至少拥有1名创业导师。
创业导师是指接受科技部门、行业协会或科技企业孵化载体聘任,能对创业团队、企业提供专业化、实践性辅导服务的企业家、投资专家、管理咨询专家等。
(五)能够提供5种以上孵化服务:创业咨询、培训、金融服务、企业管理、市场、法律、人力资源、国际合作、技术开发与交流等。
(六)入驻创业团队或企业数量不少于10家,入驻时限一般不超过24个月。
(七)每年开展创业沙龙、项目路演、创业大赛、创业培训等活动不少于10场次。
第三章云浮市孵化器认定条件
第八条申请云浮市孵化器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云浮市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具有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以及明确的发展方向和目标,实际注册并运营1年以上。
(二)孵化器场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属租赁场地的,应保证自申报之日起5年以上有效租期);鼓励对照国家级孵化器认定面积标准建设;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场地面积)占75%以上。
(三)具备投融资服务功能,孵化器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四)孵化器拥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占机构总人数50%以上,每10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1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1名创业导师。
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是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知识产权运营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孵化器专职工作人员。
(五)在孵企业中已申请知识产权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20%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数量占比不低于10%。
(六)孵化器在孵企业不少于15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3家。
(七)孵化器累计毕业企业应达到2家以上。
第九条孵化器在孵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
(二)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24个月。
(三)孵化时限一般不超过48个月。技术领域为生物医药、现代农业、集成电路的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60个月。
第十条孵化器毕业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中的至少一条:
(一)经国家备案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100万元。
(三)上一年营业收入超过100万元或连续二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300万元。
(四)被兼并、收购或在包括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新三板、地方股权交易中心等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第四章云浮市加速器认定条件
第十一条申请云浮市加速器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云浮市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具有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明确的产业定位与发展方向。机构实际注册并运营满2年,且至少报送1年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
(二)加速器场地相对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10000平方米(属租赁场地的,应保证自申请之日起5年以上有效租期),入驻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场地面积)占75%以上。
(三)配套服务设施齐全,产业服务功能完善,建有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技术服务、产业化服务平台,能够为入驻企业提供深层次专业化服务。
(四)配备自有或合作设立支撑产业发展的加速孵化资金,资金规模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获得投融资的入驻企业占比不低于10%,并有不少于1个资金使用案例。
(五)加速器拥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占机构总人数50%以上,每10家入驻企业至少配备1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1名创业导师。
(六)加速器入驻企业中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占入驻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20%。
(七)入驻企业不少于10家,且在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占入驻企业总数的60%以上。
(八)与孵化器之间建有对接机制,并建有入驻企业从孵化器快速入驻加速器的通道。从孵化器毕业的企业数量占加速器入驻企业总数不低于20%。
(九)建有开放式的线上服务平台,具有集成化的服务能力,能够提供资本、信息、咨询、人才、市场、技术开发与交流、国际合作等多方面服务,实际提供服务的合作机构数量不少于4家。
第十二条加速器应建立企业准入机制,优选入驻企业,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入驻企业的主要产品(服务)应属于国家重点支持高新技术领域范围。
(二)入驻企业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达300万元以上。
(三)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占企业销售收入比例3%以上。
第十三条加速器建立企业定向退出机制,对成长较快、加速器空间不能满足其发展需求的入驻企业,加速器运营管理机构负责协助其进入专业园区或产业基地;对科技含量较低、成长性较差的企业,取消入驻资格,引导其离开加速器。
第五章申请和管理
第十四条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定期开展云浮市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以下简称“市级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的认定工作,认定程序如下:
(一)申请单位向所在地县级科技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二)所在地县级科技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并实地核查,审核通过后推荐至市级科技管理部门。
(三)市级科技管理部门委托专业机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认定并公布认定结果。
第十五条市级科技企业孵化载体面积不能重复计算。
第十六条市级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对市级科技企业孵化载体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十七条市级科技企业孵化载体须按要求报送年度总结和统计数据。
第十八条市级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发生名称变更或运营主体、面积范围、场地位置等认定条件变化的,须在条件发生变化日起3个月内向所在地县级科技管理部门报告;县级科技管理部门审核并实地核查确认后,向市级科技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经批复后生效。
第十九条在认定过程中存在申报资料弄虚作假等失信行为的,根据国家和省关于科研信用管理规定,进行相关信用记录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辖区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22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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