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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云浮市全市性社会组织评估管理规定的通知(云民发〔2022〕53号)
来源:云浮市民政局 发布时间:2022-08-24 11:5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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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FBG2022011

云浮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云浮市全市性社会组织评估管理规定的通知

云民发〔202253

各全市性社会组织,各业务主管(指导)单位:

《云浮市全市性社会组织评估管理规定》业经我局同意,并送市司法局审查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浮市民政局

2022 729


云浮市全市性社会组织评估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市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推动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和《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全市性社会组织是指经市民政部门依法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

第三条全市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遵循自愿申请、公开透明、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分类评估、动态管理。

第四条市民政部门负责全市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设立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以下简称评估委员会)、社会组织评估复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复核委员会)和社会组织评估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建立社会组织第三方评估机制,并负责对评估委员会、复核委员会、专家库和第三方评估机构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评估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评估办公室)具体负责评估实施方案制定、评估专家管理、组织实施实地评估、评估等级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五条全市性社会组织评估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不得向评估对象收取评估费用。

第六条全市性社会组织评估结果分为5 个等级,由高至低依次为 5A 级(AAAAA)、4A 级(AAAA)、3A 级(AAA)、2A级(AA)、1A 级(A)。

社会组织评估等级有效期为5 年。

第七条全市性社会组织评估等级纳入社会组织信用体系。获得3A 以上等级的全市性社会组织,在评估等级有效期内,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相关政策。

第二章 评估对象和内容

第八条申请参加评估的全市性社会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满2 年,未参加过社会组织评估的;

(二)获得评估等级满5 年有效期的;

(三)评估等级在有效期内,获得评估等级满2 年的。

第九条全市性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评估:

(一)未参加上年度年度检查或者未按规定履行上年度年度工作报告义务的;

(二)上年度年度检查不合格或者连续2 年基本合格的;

(三)上年度受到登记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政府部门有关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四)被列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五)正在被有关政府部门或者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

(六)其他不符合评估条件的。

第十条全市性社会组织评估应当反映社会组织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参与经济建设、社会事业、基层治理,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群众、服务行业等方面的情况。评估内容主要包括基础条件、内部治理、工作绩效、社会评

价等。

第三章 评估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开展社会组织评估工作之前,市民政部门应当发布评估通知或者公告。

申请参加评估的全市性社会组织应当按照评估工作有关规定和要求,向评估办公室提交评估申请。

第十二条评估办公室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核社会组织参评资格,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评估委员会组建评估专家组,对获得评估资格的全市性社会组织进行实地评估。

第十四条实地评估方式主要包括:

(一)座谈问询。了解参评社会组织工作开展情况。

(二)查阅文件。对参评社会组织有关会议纪要、文件资料、财务凭证、业务活动资料等进行查阅核实。

(三)个别访谈。通过与参评社会组织专职和兼职工作人员,党组织负责人、普通党员和群众,社会组织负责人、财务人员等谈话,了解有关工作开展情况。参评社会组织应当按照评估专家组要求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反映有关情况。

第十五条评估办公室应当通过线上线下等渠道向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党建工作机构等相关部门以及参评社会组织的会员、理事、监事、捐赠人、受益人等相关方了解其社会评价情况。

第十六条实地评估完成后,评估专家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向评估办公室提交实地评估意见。

评估办公室审核汇总后,向参评社会组织反馈实地评估情况及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七条社会组织实地评估和社会评价等工作完成后,在30日内形成评估报告、提出评估等级建议,提交评估委员会审议。

第十八条评估委员会召开会议,审议评估等级,并向社会公示。

会议出席委员人数应当占全体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会议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评估等级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九条参评社会组织对评估等级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向评估办公室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由评估办公室对社会组织的复核申请和原始证明材料审核认定后,交由复核委员会。

复核委员会应当充分听取评估专家代表的初步评估情况介绍和申请复核社会组织的陈述,确认复核材料,并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复核结果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必要时,可以进行实地核实。

第二十条复核委员会的复核决定,应当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复核的社会组织。

第二十一条评估办公室应当设立评估工作投诉举报热线,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对评估期间收到的与评估工作有关的投诉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并在评估报告中客观反映有关核实情况。对情况属实的作出处理意见,报复核委员会裁定。裁定结果应当及时告知举报人,并通知有关社会组织。

第二十二条公示结束后,市民政部门应当向省民政部门报送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及相关公示情况。市民政部门确认评估等级后,发布公告,并向获得3A 以上评估等级的全市性社会组织颁发证书和牌匾。

第四章 评估机构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评估委员会由725名委员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复核委员会由59名委员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

评估委员会负责社会组织评估工作,负责制定评估实施方案、组建评估专家组、组织实施评估工作、作出评估等级结论并公示结果。

复核委员会负责社会组织评估的复核和对举报的裁定工作。

评估委员会、复核委员会和专家库由相关政府部门、研究机构、高等院校、社会组织、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人大、政协的有关专业人士和资深党建工作者组成。

第二十四条市民政部门通过购买服务方式确定第三方评估机构,并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三方评估机构负责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初评工作,包括制定评估实施方案、组建评估专家组、组织实施评估工作、作出初评评估等级结论,协助组织召开评估委员会会议终审评估结果,协助制作和发放证书和牌匾,并按档案管理要求制作评估材料档案,保管期限为五年。

第三方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社会团体、市场中介机构或事业单位等专业服务机构;

(二)组织机构健全,内部治理规范,社会信誉良好;

(三)具有独立的财务管理、财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以及依法缴纳税收、社会保险费的良好记录;

(四)有符合要求的固定办公场所,具备开展社会组织评估、培训、孵化、督导、监管等承接能力,有2个以上专职工作人员;

(五)近5年内无违法违规等不良信用记录,成立不满3年的,自成立之日起,无违法违规等不良信用记录。

第二十五条评估专家组由第三方评估机构随机从专家库抽取专家组成,负责对社会组织进行实地考察,并提出初步评估意见。

(一)评估专家组成员一般由5 人组成,推选组长 1 名,负责评估过程的统筹协调工作。

(二)评估专家组成员应认真学习评估指标体系,掌握评估标准;在评估过程中,服从工作安排,提出评议意见,客观公正评价,积极完成任务。

(三)评估专家组分工对评估事项进行全面审查,经集体讨论后提出初步评估意见,所形成的实地考察评分表必须

由全体成员审阅并签名确认,评估报告必须由组长征求全体组员意见后签名确认,如有分歧意见需详细说明。

(四)评估事项完成后,评估专家组将评估报告及有关材料全部移交第三方评估机构存档。

第五章 评估委员、复核委员和评估专家管理

第二十六条评估委员、复核委员和评估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社会组织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在所从事的专业领域具有突出业绩、有一定理论研究水平和较为丰富实践经验;

(三)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职业道德,坚持原则,公正廉洁,忠于职守,无不良行为记录;

(四)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和愿意为社会组织评估提供相关的专业服务。

第二十七条评估委员、复核委员和评估专家实行聘任制,原则上每届任期3 年,评估委员和复核委员不能交叉聘任。聘任期满,市民政部门将根据聘期内被抽取使用情况、承担评估工作绩效、执行职业操守状况等进行履职综合考量,并根据考量情况,决定是否继续聘任。

第二十八条评估委员、复核委员和评估专家权利:

(一)在参与社会组织评估工作中充分发表个人意见;

(二)评估期间,有权要求被评估社会组织提供必要的文件和证明材料;

(三)按照有关规定,可接受评估机构委托服务所支付

的劳务报酬;

(四)受聘自愿,退出自由。

第二十九条评估委员、复核委员和评估专家义务: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二)向评估机构提供相关专业的信息和建议,并按照委托职务的要求秉公履职,坚持原则、公正廉洁、忠于职守,按期保质完成社会组织评估服务工作;

(三)在履行职责中,对所知悉评估对象的内部事务和评估情况等信息保密,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对外披露;在评估等级结论公示之前,不得对外泄露相关信息;应当遵守评估工作相关的其它保密纪律;

(四)评估期间,如遇评估对象与本人有利害关系或者其它可能影响评估公正性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若因事先不知情而参与的,获悉情况后应立即申请回避;

(五)在聘任期内,本人基本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聘任的民政部门报告。

第三十条评估委员会委员、复核委员会委员和评估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与参评社会组织有利害关系的;

(二)曾在参评社会组织任职,离职不满2年的;

(三)与参评社会组织有其他可能影响评估结果公正关系的。

参评社会组织向评估办公室提出回避申请,评估办公室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

第三十一条评估委员会委员、复核委员会委员和评估专家在评估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资格:

(一)接受参评社会组织或者有关人员宴请、馈赠的;

(二)私下与参评社会组织或者有关人员有不当接触的;

(三)评估结果未公布前,泄露评估结果及相关信息的;

(四)评估专家在聘任期内未参与评估工作、连续2次专家评价不合格或者接受任务后无故缺席2次的;

(五)以评估专家名义开展有偿活动,私自开展与评估相关的培训、辅导、合作活动或者从事有损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形象的其他活动的;

(六)存在应当回避情形未主动提出的;

(七)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估行为的。

第三十二条评估办公室应当加强评估专家管理,建立健全评估专家评价机制,完善评估专家培训制度。根据评估专家使用情况、承担评估工作绩效、职业操守状况、接受培训情况等对评估专家进行考核评价。评价结果作为评估专家续聘和出库的重要参考。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评估办公室每年抽取一定比例评估等级在有效期内的全市性社会组织,按照本规定第三章有关规定进行跟踪评估。市民政部门根据跟踪评估情况对相关社会组织作出相应的等级调整或确认,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四条评估等级在有效期内的全市性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估复核委员会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有关程序进行复核。

(一)评估中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评估工作相关人员串通作弊,致使评估结果失实的;

(二)涂改、伪造、出租、出借评估等级证书,或者伪造、出租、出借评估等级牌匾的;

(三)未按规定履行上年度年度工作报告义务的;

(四)被列入社会组织异常活动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五)上年度受到登记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政府部门有关行政处罚的;

(六)有与评估相关的投诉举报的;

(七)发生其他可能影响评估等级情形的。

市民政部门根据复核情况,对相关社会组织作出相应的等级调整或确认,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五条获得评估等级的全市性社会组织在开展对外活动和宣传时,可以将评估等级证书作为信誉证明出示。评估等级牌匾应当悬挂在服务场所或者办公场所的明显位置,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六条在评估等级有效期内的全市性社会组织因提前参加评估或者因跟踪评估、核查评估调整评估等级的,须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将原评估等级证书、牌匾退回市民政部门换发相应的评估等级证书、牌匾。拒不退回(换)的,由市民政部门按规定公告作废。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全市性社会组织评估标准以及评估等级证书牌匾式样由市民政部门制定。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自20228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731日。《云浮市全市性社会组织评估管理暂行办法》(云民民〔20121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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