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融资担保基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出台本办法的背景是什么?
2018年,由财政部联合20家国有金融机构共同发起设立首期为661亿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旨在通过“政策性导向、市场化运作”方式逐步构建“国家、省级、市级、政策性担保机构+银行机构”的“政银担”合作贷款模式,为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提供贷款风险分担,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拓宽增信渠道,增强银行信贷投放积极性,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作用。
为更好对接国家和省级融资担保基金项下开展业务,建立完善我市“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省级再担保机构+市级融资担保基金+政策性担保机构+银行机构”的联动贷款风险分担机制,有效撬动和扩大中小微企业贷款供给,经市政府研究同意设立云浮市融资担保基金(以下简称“市融担基金”),基金总规模3000万元,首期由市财政出资1000万元。为推动市融担基金尽快完成组建投入运作,明确参与基金运作各方的权利、义务,加强资金管理,保障资金安全,规范基金的运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广东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广东省支持中小企业融资的若干政策措施》(粤金监〔2019〕58号)等相关规定和要求,经综合各部门意见、社会公众意见并反复修改完善,形成了《云浮市融资担保基金管理办法》。
二、出台本办法的目的意义是什么?
通过“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省级再担保机构+市融担基金+政策性担保机构+银行机构”的联动贷款风险分担机制,充分利用国担基金和省再担保资源,发挥财政风险分担最大效用,助推金融机构解决中小企业融资困境,引导融资担保机构回归担保主业、降低费率水平、加大支小支农担保供给,带动更多金融资源更好服务我市广大中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进一步提振信心,做好当前稳经济工作。
三、什么是融资担保风险分担?
融资担保风险分担是指在全市范围内选取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机构,为全市范围内云浮市内的中小微企业、“三农”和创业创新等市场主体提供协议约定限额内的担保贷款产生的代偿风险,在合作银行确认发生代偿后,对融资担保机构承担的代偿损失,由市融担基金按协议约定比例予以分担。
四、对符合要求的市场主体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市融担基金的扶持对象原则上为云浮市内的中小微企业、“三农”和创业创新等市场主体,并符合以下基础条件:1.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划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三农”、创业创新及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等市场主体;2.在云浮市设立登记,并依法依规经营的市场主体;3.具备与融资规模相匹配的经营及还款能力;4.符合国家融资担保基金要求的其他条件。
五、风险分担比例有明确规定吗?
当代偿率低于3%时,市融担基金承担贷款本金损失的20%;代偿率超过3%至5%部分,市融担基金承担贷款本金损失的10%;代偿率超过5%部分,市融担基金不承担代偿补偿责任。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省再担保公司按协议约定的比例承担本金损失,其余贷款本金损失由合作担保机构和合作贷款机构按照约定比例各自承担。
六、贷款额度、利率和担保费率是否有要求?
单个借款主体在市融担基金项下融资担保总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含),支小支农融资担保金额占全部融资担保金额的比例不低于80%,其中单户500万元及以下的融资担保业务占比要达到50%以上。
贷款利率由企业和合作银行协商确定。
合作担保机构对市融担基金项下业务原则上按融资担保总额不超过1%/年收取担保费,不得向借款主体收取除担保费外的评审费、承诺费、咨询费、顾问费、注册费、资料费等费用。
七、本实施意见中涉及的担保风险分担业务,哪些金融机构能参与?有数量限制或者需要竞争取得合作资格吗?
本办法规定的融资担保风险分担业务原则上符合以下条件的银行、担保公司均可开展。
合作银行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银行业金融机构;2.与市融担基金的合作融资担保机构合作开展贷款担保业务,并按约定承担不低于20%(含)的贷款本金及全部利息、罚息、违约金和其他任何费用等损失风险。
合作担保机构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通过市金融工作局年检、并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融资担保合作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2.开展融资担保业务3年以上,近2年均有新增融资担保业务发生;3.公司治理完善,有健全的组织管理和内部控制机构,建立规范的融资担保业务流程及相应的规章制度;4.融资担保业务开展符合《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规定,按国家相关规定提取各项准备金;4.经营信誉良好,无违法、违规情况;6.须与省再担保机构开展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业务合作的担保机构。
八、市融担基金业务操作流程是什么?
(一)申请。借款主体须向合作担保机构、合作贷款机构分别提交申请资料。
(二)业务受理和尽职调查。根据借款主体提交的资料,合作贷款机构和合作担保机构应尽快完成资信调查和审核是否符合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条件。
(三)贷款审核和协议签署。合作贷款机构根据尽调结果按内部信贷操作规程应尽快完成实质审核,同意贷款的可组织借款主体开展合同文本签订。
(四)担保审核。合作担保机构根据贷款机构尽调结果同意提供担保的,应在审批通过后2个工作日内向合作贷款机构提交担保函或同质文件;
(五)贷款发放。合作贷款机构在确认担保函或同质文件的内容真实有效后,应尽快根据借款合同约定发放贷款。
(六)业务备案。贷款成功发放后,合作担保机构于次月15日前将上月放款台账发送市金融工作局。
(七)贷后管理。合作担保机构和合作贷款机构分别进行保后、贷后跟踪管理。贷款到期后企业未按时归还贷款的,由合作贷款机构联同合作担保机构开展逾期追收及损失代偿程序。
九、本办法正式实施时期限确定了吗?
本办法自2022年8月1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8月10日。
十、解读机关、解读人
本办法由云浮市金融工作局负责解释,联系电话:(0766)8331712或(0766)833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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